时间:2023-01-06 09:59:4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在今年3月份的短短15天时间内,浙江丽水市一家相互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甚至出现和亲家母结婚后离婚的行为,只为占有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利益。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女)与易某明(男)在长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就在易某明与妻子彭某珍离婚的第二天,他与其妻子的妹妹彭某娟闪婚。与彭某珍妹妹登记结婚,是想让其享受拆迁利益,与她妹妹并无婚姻事实。
承办法官表示,“假婚姻”是近些年兴起的“特色婚姻”,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而法律上是没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据“假婚姻”协议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仍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对于企图以“虚假”婚姻关系来获取不当利益时,很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1、别人获得补偿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
答:没有,所有手续都合法。
2、别人用于获得补偿的结婚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
答:也没有,别人结婚申请材料完全真实,符合登记条件均合法。
3、本案被控假在哪里?
答:本案中没有任何虚构欺骗行为,所有的行为都是真实的,唯一的假是结婚意愿为假!
即便是假结婚离婚,这里存在虚构欺骗吗?
双方结婚登记的法定要件不符合吗?申请提交结婚审查的材料虚构欺骗了吗?完全没有!双方结婚离婚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均是真实合法有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结婚意愿的假,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干预和审查,因为这是人的感情或思想!
4、如果是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非法目的,这是个无效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拆迁单位可以主张撤销嘛!
5、结婚的目的应当受到法律审查和干预吗?
答:结婚目的属于道德范畴,司法无权就其意愿目的进行审查,否则就变成了对人类自由和精神的审查!当事人结婚的目的是一种什么权利?这是一种天理人权,这种权利需要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吗?司法机关有权来审查认定这种意愿和目的吗?
6、采取虚构欺骗手段骗取拆迁机关了吗?
显然也没有!
结婚证为证,结婚申请材料为真,补偿条件依据标准也符合规定。
7、为了获得利益目的,而去和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说为了满足获得利益的结婚条件,而去实现这个条件,构成虚构欺骗吗?
答:不!只要别人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登记条件的,经过法定确认的,就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虚构。
(一)从公民自由权利角度分析
1、结婚离婚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婚姻法》的保护。公权力不能肆意强占私权力领域,以违反社会秩序或损害国家利益为借口,轻易动用刑罚。
2、结婚离婚的意愿真实与否,只能在双方之间考量,任何第三方无权干涉。只要是领了结婚证、离婚证的,均视为他们的真实意愿,除非一方以被胁迫为由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或诉讼。婚姻登记行为只具有公示作用,除了国家为了优生优育考虑、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生育情形外,公权机关不能限制或禁止他人结婚或离婚。
3、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而进行的的结婚离婚,谁来审查,如何审查?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男女不能为了钱而结婚离婚,男女之间不管是为了爱还是为了钱还是为了其他别的什么原因而结婚或者离婚,都不能得出结婚离婚真假的结论。如果非要说由司法机关来审查婚姻真实目的,那已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特权问题。试想,如果公安机关随时可以审查公民婚姻的真实性,那将是不可想象的。
4、证件本身并不天然附随财产利益,但是为了结婚离婚,双方互赠彩礼、嫁妆、财产增多或减少的行为也属于双方的自愿选择。
(二)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具体到上图所示案例:
1、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离婚结婚是真实的经过民政部门确定的事实,并不是虚构事实,更没有隐瞒真相。
2、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拆迁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离婚结婚,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交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
3、行为人获取拆迁补偿款,并不是骗取的结果,而是拆迁办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应当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是政府为了获取行为人的不动产付出的对价。
4、若认为国家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的原因不是假离婚结婚而是拆迁安置政策。如宁波某地规定:一户家庭离婚后分成两户,适用相关的安置政策,一人户可以安置70平米,如果再带个孩子,可以安置120平米。这也意味着,离婚后的三口之家,面积比离婚前可多安置120平米。因果关系路径是这样的:政策诱导——一户变两户——符合扩档政策——获多补偿。
综上,利用离婚结婚获得较多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非要从实质危害论考虑,即该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要骗取拆迁款仍然主动交付,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是无疑的。
(三)从行政合法性角度分析
1、因政策有漏洞不完善导致的行为人规避法律获取利益行为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2、政府制定的政策存有明显漏洞,且任何人都能知悉该漏洞并易于操作,那么行政机关要自负因制定政策不当导致的各种风险。该种行政责任的承担就是阻却行为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
3、良善的法治政府,不能期待群众保持最高限度的道德,但要千方百计堵塞能冲垮群众最低限度道德的漏洞。
4、可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为不善但不能评价为违法,更不能借助国家机器用刑罚手段惩罚。不然,就是假借法律放过政府更大的恶去严惩个人更小的恶,是极其不正当的。
5、公权力是由公民让渡部分私权形成的,行使公权力一定要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