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1:00:12来源:法律常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
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
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1.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推动省内相邻市州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2022年底前与周边省份协商建立防范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合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兰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涉危险废物环保设施效果和安全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以及各级产业基地、化工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清单,定期组织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历史堆存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甘肃银保监局、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推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环节中的应用。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5.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历史遗留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组建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强化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指导,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及时向社会公开鉴别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低价值、难处理,本省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从严审批。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推动落实。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加强“双超双有”企业和“两高”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监管。
8.提升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水平。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开展铅蓄电池和矿物油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提升乡镇、社区、偏远山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转移运输监管。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安全便捷。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转移审批监管。危险废物转移推行就近原则,加强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处置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利用处置,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12.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领域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专家库。(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13.落实国家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谋划我省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基地建设项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对产能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5.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从严控制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建设规模,有效降低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填埋量。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年产废量或贮存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省内暂无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探索开展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指导市州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大修渣、铝灰、油泥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
19.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各市州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相邻市州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2.加强专业监管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危险废物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技术服务,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落实完善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出台《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评估技术细则》《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查管理流程》等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和地方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涉危废环保设施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评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评估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教育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通过专家授课、现场观摩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技术培训。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督察力度。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加大省级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展专项督察。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甘肃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预防为主与康复服务相结合、补齐短板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关注需要与优化供给相结合、巩固成果与创新机制相结合,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切实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
(三)主要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开展宣传教育行动。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活动,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助残日、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残疾人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举办展览、义诊、讲座、知识竞赛、制作动画小视频等,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加强残疾预防核心知识的专题宣传,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影响力、实效性。(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人群科普。面向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对重点人群加强健康教育和社会健康管理,完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倡导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卫生习惯,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推广使用一批国家出版、遴选、推介的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报纸、刊物等多种媒体渠道,开设残疾预防宣传专栏,定期更新和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积极探索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疗工作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和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建设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控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
树立优生优育观念。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补齐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才队伍,降低检查治疗门槛,鼓励育龄夫妇从婚前、孕前、孕期、产前、产后各个阶段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向育龄妇女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坚决避免近亲结婚,鼓励育龄妇女定时去医院接受正规检查。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远离辐射等环境污染,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可及性。(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婚前保健检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倡导婚姻登记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前筛查、诊断服务。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新生儿早期筛查和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避免新生儿因病致残。认真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要求,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到尽早发现、尽早干预、尽早治疗。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深入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加强残疾预防关口前移,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六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能力和效果。(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防止因病致残。
防止因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认真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疫苗接种安全、规范。依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要求,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落实《甘肃省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强化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新发病例二级畸残比。进一步强化传染病监测和预测预警,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防止因职业病致残。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水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根据存在的危害因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措施,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平衡膳食,合理搭配食物、增加蔬菜水果摄入,减少盐、油、糖的摄入量,落实公共场所无烟法规,避免二手烟环境污染。开展全民健身行动,选择与自身体质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运动方式,量力而行地进行体育锻炼,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加强高危人群筛查与管理,进一步提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增高、血脂异常等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指导,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强化致盲、致聋性疾病的预防、筛查和治疗工作,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慢性病致残。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防控机制,创新慢性病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升基层医疗人员慢性病诊治规范化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心理和精神疾病防治。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个体危机干预,加强群体危机管理,制定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救治救助。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防止伤害致残。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客运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从事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的人员,采取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因过度疲劳和工作导致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发生。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因工伤致残。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大力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治理,通过完善防护、排水及增设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提升公路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灾害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减少交通事故致残。(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部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设,健全优化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国家和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提高预报预警能力。有针对性对公众进行防灾减灾、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培训,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人员密集的地方应定期开展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完善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等。(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聚焦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合格达标农产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排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饮用水安全。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全省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制水供水(二次供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涉水产品监管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积极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清洁取暖等措施,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人群致残防控。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广泛宣传儿童急救知识,提升家长、教师急救技能。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保证家居环境足够的照明亮度,采取防滑措施,保持地面干燥,在水池旁、马桶旁、浴室安装扶手,预防老年人跌倒。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康复服务。
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争取在全省14个市州分别建设或转型1家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常住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市州力争建设1家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三级医院康复医学科争取实现全覆盖,90%的二级医院建立康复医学科。专科医院根据需要可设置康复医学科。积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依托现有资源,布局建设3个中医康复中心,所有三级中医医院和85%二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与康复大学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争取在省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建立康复大学实训实践基地,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康复治疗学、康复工程等相关学科和专业,支持甘肃中医药大学建设中医康复学等专业。将省康复中心医院设为甘肃中医药大学等高校的附属康复医院。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持续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支持全国康复研究西北区域中心、国家辅助器具西北区域中心、全国听力语言康复区域中心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落实国家《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立足社区资源、条件,完善康复设施、队伍,开展日间照料、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适宜康复服务。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推广开展脊髓损伤康复“希望之家”、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根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细化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合理确定康复救助标准,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支持政策,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备给予补贴。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调查,加强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规范做好项目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有效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和无障碍设施改造。充分发挥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改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努力延缓残疾发生、发展。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大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细做实残疾预防工作。(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评估督导。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的年度分解,并对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逐项抓好落实。各地要对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进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开展督导,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及时报道行动计划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效,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推动全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的良好氛围。(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