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9:45: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肖某于2017年2月26日进入上海J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切割工,工作地点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某号,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由案外人樊某转账。2017年6月22日,肖某在做切割工作时受伤。在劳动赔偿事宜上发生争议,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后肖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确认了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至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JX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和理由:JX公司认为被JX公司实际为马某招用,并非JX公司的员工,JX公司已向马某主张权利且已经得到医疗费等权利,其应当继续向马某主张权利。JX公司与被JX公司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肖某辩称,不同意JX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JX公司确认樊某系该公司员工;JX公司另确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某号系JX公司和马某共同租赁,且该地点所从事的工作项目的最终结算方为JX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肖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反映JX公司的工作人员按月向肖某进行转账、肖某在JX公司租赁的场所工作时受伤,且肖某工作的项目最终也是由JX公司对外进行结算,上述情形均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
JX公司称肖某系由马某雇佣,马某和JX公司之间另存在承包关系,但对于上述事实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难以采信。
现肖某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实JX公司、肖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J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采信肖某的主张,确认JX公司、肖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根据肖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可以反映JX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开始向肖某进行转账,结合一般的工资发放周期,肖某主张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尚属合理。
另查明,J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会务会展服务,建筑材料、陶瓷制品、阀门管道、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展示柜、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批发零售。
又查明,2017年10月26日,肖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JX公司、肖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2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3264号裁决书作出裁决:JX公司、肖某于2017年2月10日至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本案中肖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工商登记信息、病历卡、裁决书等相关证据能证实JX公司员工按月向其转账,且肖某在JX公司租赁的场所工作时受伤,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3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JX公司和肖某于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