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0:00:11来源:法律常识
借出去的钱,几次联系借款人要求付利息、还钱,借款人变成了“大爷”,直接耍赖说没钱,利息付不起,本金也还不了。警告说要起诉,借款人非但不怕,反而说要告就告!
你是否心里有点打鼓:这种情形,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钱?
先亮法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不支付利息、不还本,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了,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还本、支付应付未付利息。
另外如果你不再相信可能对方履行到期债务,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很多人都是等借条到期才开始友好协商,谈着谈着就发现怎么都没钱还过来,然后才去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之后发现什么诉保查封都晚了
最后提醒各位看官老爷注重证据收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但必须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了到期不还钱,或者证明对方到期无力归还,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会驳回起诉
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再做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