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1:13:47来源:法律常识
由王金龙律师团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顺义李女士诉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近日送达的(2021)京04行初2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被对原告与2020年10月23日邮寄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调查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初步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王金龙律师团队
2021年06月29日
【案情简评】李女士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原村民,李女士的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1994年建房,房屋建成后与妹妹、父亲相邻而居。长期在此房屋生活,且是唯一住房。2018年7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原涤纶厂及维尼纶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李女士房屋位于该项目中,一直积极配合征收单位工作,然而,李女士与征收单位签订甲方验收单、房屋被拆除后一直没有得到安置补偿。委托我们之前进行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