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9:11:09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以买卖为代表的机动车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转让行为,无论是我们从4S店购买一手车即新车,还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二手车,抑或是接受他人对机动车的赠与,都属于机动车转让的情形。当然根据物权的一般原理,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其在转让完成后所有权也相应发生了转移。例如,消费者从4S店购买机动车,消费者需要将购车款交给4S店,4S店则需要在收款后将新的机动车交付给消费者,上述过程完成后,其实买卖的机动车的所有权也就相应地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不过根据我国对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是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过户”。然而实践中出于节省费用、机动车限购等多种原因,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将机动车进行了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双方并未去办理转移登记,即“未过户”。这无形中就导致出现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形在现实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主要就会涉及应由机动车名义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为此,《民法典》第1210条对于这种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但未过户而造成的这种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