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找婚姻律师,丽江反杀案最终判决

时间:2023-01-06 13:24:55来源:法律常识

被认定防卫过当13年后,冷兰再一次走进看守所。

现年41岁的她,在2006年卷入了一桩命案。据当年判决,云南丽江永胜县的一间出租屋内,冷兰与丈夫的婚外情对象曾某利发生了争吵;曾某利持菜刀冲向冷兰时,冷兰以水果刀相抗。


丽江女子“反杀案”改判:不属防卫过当,由缓刑改判7年


被刺伤腹部的曾某利抢救无效后死亡。2006年年底,被羁押179天后,法院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作出判三缓五的一审判决。


事情并未尘埃落定。十余年后,丽江检方认为原判认定“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抗诉;随后,丽江中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


2020年4月15日,冷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7年,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被纠正。再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水果刀刺伤1人致死 被认定防卫过当


据永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曾某利有婚外情,为此,夫妇间发生过纠纷。案发当日的2006年6月23日晚,曾某利在她的租屋内,与刘某平发生争执。随后,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


接到电话时,冷兰正在削水果。她顺手把水果刀带上,开车前往曾某利的租屋。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了面,随后发生了争吵。刘某平从中劝解。


案件材料显示,争吵中,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冷兰面前晃动菜刀,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


刘某平站在二人中间劝解、拦阻,但没有拦住,两女子撕打了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


这时候,冷兰的家属赶到。多名目击证人说,一进门,就发现曾某利躺在墙边,肚子在流血。


冷兰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曾某利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晚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6年12月5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冷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永胜县人民法院称,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同时,被告人(指冷兰)通过其家属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应认定有悔罪表现,且属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永胜县人民法院称,曾某利插足他人具有合法地位的婚姻家庭,其行为违法,具有重大过错。


永胜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


从2006年6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同年12月19日被释放,冷兰被羁押了179天。


13年后检方抗诉,再审改判7年


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丽江检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冷兰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方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2月25日,丽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成立,指令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再审庭审视频显示,冷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自己是无辜的,也是受害者,是曾某利插足自己的婚姻,案发当晚多次打电话给自己,且事后已对曾某利家属进行了赔偿。


判决书内容显示,经再审查明,除在案发中心现场院内发现滴落状血迹外,从院内进入的中间厨房也有滴落状血迹,现场有曾某利从厨房拿出的菜刀一把及冷兰携带的水果刀一把。


“曾某利受伤后曾跑到厨房,后又从厨房出来。”再审法院认为,曾某利进入中间厨房一次还是两次、受伤是在去厨房拿菜刀之前还是之后的问题,目击证人刘某平的第一、二次证言与第三、四次证言及冷兰的供述相互矛盾,冷兰与刘某平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再审法院称,曾某利是先持刀与冷兰发生撕打受伤,还是在撕打受伤后跑回厨房拿菜刀出来后倒在现场,存在疑问,对该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去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还称,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曾某利受伤后二次进入房间又很快出来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怀疑。综上,冷兰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原审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认定错误,与之对应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再审应予纠正。”判决书中称。


再获刑后上诉:“我是典型正当防卫,我无罪”


再审庭审中,冷兰辩护人曾提出,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证明冷兰行为不是防卫过当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不能因为证据存疑就否认防卫过当。


对此,再审法院称,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是指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但本案中,冷兰故意伤害曾某利的身体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3年后再次获刑,对这一判决结果,冷兰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坚决上诉。


针对再审法院认为刘某平多次供述存在矛盾,“曾某利是先持刀与冷兰发生撕打受伤,还是在撕打受伤后跑回厨房拿菜刀出来后倒在现场”存疑的认定,冷兰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刘某平的四次询问笔录,均称曾某利先行从房内取出菜刀冲砍冷兰,没有矛盾,亦与冷兰供述基本一致。


“法院在无法确定曾某利拿刀在前还是受伤在前的前提下,直接否认曾某利的不法侵害、冷兰的防卫行为,属于认定事实及逻辑错误。”王艳涛表示。


王艳涛认为,冷兰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13年前的一审判决即认定冷兰为防卫过当,“再审否定防卫过当,这与当前正当防卫立法本意回归、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态度开放的大局,显得不太相符。”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上诉状内容显示,冷兰称,时隔13年4个月,再次被羁押,已物是人非,“本来该忘记的已经忘记,但突如其来的抗诉、再审、重判……思索再三,我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我是无罪的。”


就该案在13年后检方提出抗诉、再审法院作出改判一事,4月3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先后致电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华坪县人民法院,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来源:红星新闻 )


阅读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谈正当防卫


来源:《人民检察》2019年第13期


(四)准确认定正当防卫。2018年以来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如果按照惯常思维、传统司法理念,这些典型案件在司法机关都可能作为有罪案件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那么就要反思,为什么这几个案件的社会舆情、公众感受都一致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一开始不是这么认为。


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在更新司法理念中加以反思:


一是传统司法观念影响。这些案件之所以一开始甚至炒热以后,都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案件去对待,很大程度上是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尤其是受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传统理解的束缚,没有把法与不法、正义与非正义、见义勇为与不法侵害作出根本区别。对涉案行为的性质没有首先依法界定,而只是当做一般的伤害案件、侵权案件,看一看谁受伤了,谁先动手了,谁的力度更大,就作出认定。把正当防卫行为只看作是加害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对抗,没有看到行为背后人的动机目的、行为的社会和法律性质,因此也就没有把司法应该支持什么、约束什么、制裁什么这个灵魂体现出来。固守传统观念,没有考虑到法和不法的区别,更谈不上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了。


二是受以上缺乏灵魂的司法观念影响,脱离实际、学理地对防卫时机、防卫手段、防卫力度、防卫后果等作出种种不切实际的限制,没有把活生生的人、把自己摆进去,真正贴近实际、融入案情去设身处地考虑:如果是自己遇见同样的不法侵害会有什么反应?比如,一个人高马大的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对自己加害,跟他进行搏斗,心理上怕不怕?对于正常人的应激反应、弱者的恐惧心理与激烈搏斗之下难以判断是不是已经获得了安全、不能自控的持续防卫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没有作实际考虑,而是用事后的判断,用超脱世外、办公室里的那种“冷静”给正当防卫人提出一条条不可能的限制。正是因为以往这样的刑法理念、司法实践,才有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致死、致伤上述不法侵害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要结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适用来思考,把自己放在当时环境中去考虑当事人的反应,而不是进行事后的分析。


三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客观上已造成重大伤亡案件的时候,往往存在息事宁人的办案心态。很多时候不是从与犯罪作斗争、严格依法维护正当防卫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怎样引领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怎么真正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做这方面的思考,也就是缺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斗争精神。案发了,怎么和非法行为作斗争,向已经被正当防卫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明道理,向社会说明法理?息事宁人是什么意思?就是你的行为把人家致死了,适用缓刑或者作个相对不起诉可以了,以传统司法观念认为当事人应该接受、也会接受。还有的是怕作无罪处理后,要对此前的羁押给予国家赔偿。这些思想都应当改正。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果发现被正当防卫致死方的近亲属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符合民政救助的情况,也要帮助协调解决。


涉及正当防卫问题,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法律适用中的矫枉过正,特别要注意确属防卫过当,或者本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斗殴、伤害行为,像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因为受一时舆论的影响,把不是正当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处理。如果那样,违背立法本意,社会治安秩序将受到严重挑战。总体来说,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权的行使纠正了社会关注的一些案件,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以及背后司法理念的转变,也说明检察机关过去责任担当有不够的地方。近来对几起正当防卫案件依法履职,就是检察机关认真思考如何在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需求,努力在供给侧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来源:律法心苑 红星新闻

陕西法制网编辑:马宁 高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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