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4:52:0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导入
2012年5月,立遗嘱人刘某女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姓和王姓两位律师做遗嘱见证,立遗嘱人刘某女要见证的代书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人:刘某女。本人80岁,身份证号码***,立遗嘱时头脑精神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心万一发生意外,特订立此遗嘱。财产处分如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某路某某号的房产是我与丈夫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丈夫马某已经去世。现将我有权处分的财产指定由我侄子刘小某来全部继承。在我有生之年如有疾病所花费医疗费用以及去世后处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用均由该继承人刘小某承担。我去世后安葬在**村马家祖坟与丈夫马某合葬。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一式两份,本人与见证单位各执一份。立遣嘱人:刘某女,2012年5月18日。”
李姓和王姓两位律师对立遗嘱人刘某女作了谈话笔录,同时也出具了见证书,证明某律所接受刘某女委托进行遗嘱事项见证。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遗嘱、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结婚证、身份关系证明文件。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如下: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文件表述的内容真实合法。委托人和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该律所的两位律师在该见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名章,注明见证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
2015年8月14日,刘某女不幸去世。刘小某拿出遗嘱要求继承刘某女的遗产。刘某女丈夫马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具有继承权,遗产不能给刘小某。双方起诉到法院。
经查,该遗嘱并非刘某女本人打印,也不是两位律师其中的一位律师打印,而是刘某女委托其他人打印的,刘小某也认可遗嘱系他人打印而成。
经法院一审和二审后最终认定,刘小某所举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原《继承法》无打印遗嘱规定,实务中将打印的遗嘱视为代书遗嘱),该遗嘱无效。因刘小某系刘某女的侄子,不属于刘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对刘小某诉请遗嘱有效并对刘某女所留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本案例中的刘小某已认可遗嘱系他人打印而成,而其形式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上仅在立遗嘱人处有“刘某女”一人签名的字样,但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虽然刘小某向法院提交了由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签字的见证书,但亦无法确定代书人,故案涉遗嘱既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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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