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5:56:09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公职律师吴国民
网络世界已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实世界的很多纷争也有不少体现在网络之中,作为能体现文字、图片、视频、转账记录等多种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更是如此。那么,当需要打官司提起诉讼时,微信的聊天记录怎么样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呢?
首先,要明确聊天记录的性质属于电子数据。
什么是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4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比如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由此可见,电子数据包括了聊天记录,但电子数据可不只有聊天记录这一种形式,常见的还有手机短信、微博等。总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可以在法庭上提供,法官也可据此进行相应的判决。
回到本文主题,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样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本律结合开庭前向法官提供,以及开庭时向法庭展示等二个阶段分别为你详细介绍。
一、开庭前如何提供聊天记录?
在开庭前的立案、提供证据时,涉及到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首先需要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的。
对于聊天记录之中的图片、文本文件的,建议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涉及到案件细节的的彩色图片,建议彩色打印。
如果聊天记录之中有“语音”的,还要准备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要全部体现,不能省略了你自认为不重要的部分,对于你认为的重点内容部分,可用黑体字或加粗等方式进行凸显。
如果聊天记录之中“视频”的,建议另存视频到U盘之中,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在法庭的播放设备上正常播放。
对于微信转账、红包等支付收款记录,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
此外,如果你和你的律师预计整个诉讼周期较长,手机等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建议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二、开庭时提供聊天记录的程序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诉讼中法官都会要求你按上述程序提供聊天记录,如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情况下就不需要。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