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5:57:49来源:法律常识
9月10日,本报A3版和紫牛新闻同时报道了《业委会收了400多万拆迁款,业主称两年不知情》(链接)。报道了南京一个只有101户的小区,2019年底政府发放的408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由业委会“全权收支”了。连续几天,记者分头多方采访到包括业委会主任周兵在内的相关当事人,试图还原事件的真相,追踪这笔款项的去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南飞 董婉愉
玄武区房产部门:
资金应公示,尤其大笔去向须多数业主知晓同意
南京市玄武区房产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拆迁补偿款前期严格依照法规进行发放,流程和环节经得起推敲。小区业委会收到资金后,应该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在后面如何使用,如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出新整改等方面,须符合小区议事规则的规定用途,尤其是大笔款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征集意见建议并告知等。“小区业主的共有资金,须由小区业主共同商议。”
红山美居小区
小区业主:
三年没召开业主大会,没选举过业委会
上篇报道提及,业主维权行动今年开始后,3名登记备案的业委会成员表示不知情且退出业委会。记者9月14日下午给其中一位张姓委员打了电话:“我不住在这个小区,也完全不知道有什么补偿款,更没有召开过业委会。”并强调,对自己所说的负责。记者随后从维权业主代表手上获得一份“2019年8月16日召开”、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的《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2)》,业委会委员签名一栏中,不仅包括了张姓委员,也有其他非业委会成员的三人签名。
该会议纪要第2条内容为“聘请有经营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红山美居二号楼。每年需向第三方支出管理费用36万元(包括人员工资、服装、食宿等)。“小区根本没有物业公司。这么多年只有三四个保安和一名保洁。”“一栋楼的管理费就要36万元,小区一年收缴的物业费加停车费只有20几万元,这36万怎么评估的?”业主更为质疑的事,为什么签约的第三方公司是同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同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怎么回事?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京同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5日,初始注册地址在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5号2幢304室(红山美居小区),后变更为红山路88号3幢207室(红山美居附件的常发广场),应为《会议纪要》中的“同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不包括物业管理,2017年9月27日变更登记增加了一项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在“股东信息”中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周阳,持股30%,大股东为周兵,持股40%,另一名股东李雯持股为30%。经记者随后询问周兵,正是他自己和女儿周阳。
根据“天眼查”关联检索发现,周兵、周阳同时作为股东的,还有一家“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5号2幢301室”,也就是红山美居小区内。
业委会主任周兵:
“资金使用有瑕疵,账务即将公示”
记者根据业主的投诉看到,围绕小区公共事务,业委会账上目前共支出三笔主要资金:24.2万元小区出新,4.1万元物业人员的午餐补贴,和9.2万余元的保安工资福利,加上1.72万元的“杂项”,共计近40万元。对于这些支出外,其余大笔款项支出,更成为业主质疑的主要内容。对此,记者9月14日下午采访到红山美居现任业委会主任周兵:
1.2019年底收到补偿资金后的两年,向自己做股东、同是业委会委员周阳作为股东、法人代表的“同舟文化传媒”缴纳72万元的物业管理费?
周兵解释说:小区目前是自筹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业委会不能直接开具物业相关费用的发票,需要找一个第三方公司代理。找了很久没有找到,只好通过女儿的公司来周转一下;
2.花费886880元购买了小区公寓楼2号楼206房产,41平米左右,请问出于何种考虑?房产证办在谁名下?有没有评估过该区域的二手房价?
周兵回答:当时听说房价还要涨,想着为业委会留置一点固定资产,就买来做增值的。后来因业主对价格提出质疑,自己就退出20万元到业委会账上,截至目前,该套房产已经卖掉,总房款共886880元也退回到业委会账上;
3.业主反映,小区有物业用房,但您却从业委会账上,向自己“同舟知识产权”办公场所304房支付54781元的租金?
周兵回答:自己常年为业委会义务付出,坚持在辖区和周边地区做公益慈善,也为红山美居小区业主安居乐业付出了太多。自己的办公室就等于是物业办公室,收取一点租金合情合理;
4. 业委会账上有一笔150万元的资金转出做了理财?
周兵回答:当时听说慈善总会有定期存款项目,抱着“为业委会资产增值”的想法,让同舟公司会计徐洋洋去办的。但慈善总会方面表示不能由单位或机构出面办理。经过自己同意,徐洋洋就以她个人名义将业委会账上的150万元转存到慈善总会,13个月理财利息5.19万元,现在本金和利息都还到了业委会账上;
5.您个人有没有从补偿款中转出100万元拿去购房?
周兵回答:当时和朋友商议一起购买附近一个新开发的商务办公房产,朋友的资金周转后来出现困难,我让徐洋洋从账上垫100万元,收到短信时我没有仔细看,原本是让徐从“同舟”转账的,不料她是从业委会的账上转给了我。
红山美居小区
最后,周兵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自己和业委会在管理和使用拆迁补偿款上确实存在“瑕疵”。
律师观点: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广路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小区自治过程中制度缺失、监管缺失造成的矛盾及后果。
首先,无论是自管还是聘请物业公司,包括收费标准,都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根据文中表述看,周兵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向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情理上也说不过去。根据南京市的规定,业委会成员任职资格中明确不能与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有利益关联。现在,周兵及周阳已经丧失了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如果核查出物业管理费支出不合理的部分,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目前情况表明,小区有物业用房和办公场所,业委会却向自己租办公室、付租金,业委会主任以为小区作出了贡献为由,以支付租金作为自己的补偿,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更涉嫌侵占集体财产。
同时,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情况下,擅自将业主共有资金拿出去理财、买房、周转,是一种典型的挪用行为,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马律师表示,目前的业主自治制度确实有很多缺陷,物业管理涉及面宽需要专业知识,绝大部分业主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业主组织、自治能力很弱,会议组织、财务管理、知情权保障能力基本没有;业委会成员长期无偿工作,且难以让所有业主满意,无论从时间精力还是从心态,不可能长期奉献。这也是业主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周兵已联系所在街道和社区,9月18日邀请所有希望了解账务的业主到场,公布408万元的所有支出明细。“如果业主们对本届业委会和自己有意见,将全力配合街道和社区进行改选。”
校对 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