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6:58:25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7月13日,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政府向征地实施单位发布了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让我们来看一下通知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方式
县财政应将征地补偿费用预拨给征地实施单位,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二)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三)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被安置人。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一)被征土地所属村委会出具经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补偿费发放表后,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属于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于村集体的直接打入村集体账户,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的直接打入村民小组集体指定的账户。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二)被征地农民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在征地补偿费发放表上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提供土地承包相关证明、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
(三)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打入被征地人银行卡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四)如被征地人委托他人在征地补偿费发放表上签名盖手印的,应提供被征地人本人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如因纠纷等问题暂时无法分配的征地补偿费,应将征地补偿费打入纠纷双方共同委托的指定账户,待纠纷解决后再按达成的协议,将征地补偿费签字发放到户。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六)征地补偿费发放表应提供一份给征地实施单位作为凭证入账。
四、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征地结束后,各征地实施单位应按审计规程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审计,及时整改和完善,确保征地补偿费的规范使用。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后,将征地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五、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征地补偿结束后,征地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征地红线图、现场确认调查表、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发放表和征地协议等征迁资料整理归档成册,并提交一份给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存档。征地台账应登记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登记在中,征地台账与财务账册数据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