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8:29:17来源:法律常识
女人:“你爱我吗?”
男人:“爱。”
女人:“结婚房子加我的名字吗?”
男人:“emmm...”
这看似是一道房产题,再看看又觉着是一道感情题,仔细再想想又发现这是一道法律题。
恋爱,追求更多的是“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的心动;而婚姻却更像是王菲口中哼唱出的“等到风景都看透,你会陪我看细水长流”。而婚姻,是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更是多了一份责任与担当。所以,在涉及到财产的问题上,无论是谁,都需要多一分谨慎与考虑。
今天,#广州离婚律师梁聪#笔者跟大家分享,“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加上女方名字”这一情形的法律效果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是的。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婚前男方个人的财产。根据我国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婚后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即视为对该财产的赠与,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从份额上来说,离婚时,女方大概率是分不到该房产的一半份额的。我们所说的“房产加名”即是不动产登记的变更,由一人变为两人,由单独所有变为共有。
“共有”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共同共有”,即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房产证上不会写明双方所占份额;二为“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房产证上会标注双方的份额。
(一)按份共有
如果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这种情况非常明了,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可。
(二)共同共有
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女人会在加名的同时约定双方占有的份额。其中道理很简单,加名是想让男方证明心中有自己,既然男方做到了,也就心满意足了,自然不会继续深入地约定份额。
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形下,男女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那分割起来比较繁琐,法院会考虑众多因素,综合判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院首先考虑双方是否愿意协商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如果双方协商确定,女方拿走30%房产份额,男方保留70%份额,只要双方意思真实,达成一致,法院会支持双方协商的意见。
在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前提下,法院会主要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情况,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目前情况下还是偏向保护出资人一方的,此点考量因素对法院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再者,在根据财产出资情况基础上,综合考量子女抚养、有无过错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等因素。
我们不妨大胆地做个不一般的假设,如果男方婚前购房不是自己出资的,而是借钱购买的,更可以是父母出借给他的,并且很有“计划”地留有借据、欠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广州离婚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结果就很刺激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男方婚前因买房产生的借款原本是个人债务,但因为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也就会因此背负上一大笔的债务,可谓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