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8:42:23来源:法律常识
调解时单位出十二万没同意,仲裁只有九万,这个是前几天我岳父工伤赔偿仲裁的结果,而且在我的安排下还请了律师。律师也感到有点意外,我原本是计划自己做代理的,考虑到没接触过工伤赔偿,就联系了人社局工伤股的人介绍了个律师。
律师事务所开在司法局大门口,初次面谈时也是一顿自我推荐,告诉我在当地这两年来做工伤赔偿案件的数他接的案子最多,跟仲裁委,法院什么的都熟。说实话对这种说辞我不怎么感冒,决定委托他的原因是他拿出的一叠工伤案件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书,仔细看了几份,基本都获得了合理范围内的赔偿。随后谈妥了服务费用,仲裁结果满意,对方不上诉,执行完毕10%.要是去法院诉讼至执行完毕,20%。律师要五千,我只付了三千元的前期费用,约定该费用在后期的代理费中扣除。签好委托协议后,将案件的相关原件资料交给了他。
签好委托协议的第三天,律师就告诉我已经向仲裁委提交了工伤赔偿的仲裁申请书。随后让他发了份给我,申请书两个诉求点,一是裁定我岳父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二是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的相关费用。然后简单列举了各项赔偿费用的数额。看到这还感觉正常,当后面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就有些意外了。事实与理由部分简单回顾了申请人的受伤经过和经医院诊断的伤情情况及工伤等级级别,提起仲裁的原因,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伤赔偿协商未果。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全文共计不到800字,我介意的不是文字的多少,而是仲裁核心请求中关于各项赔偿数额没有任何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背书。难道这种十八线小县城都是这样的搞法。想起了小时候老师对标新立异看法的一句老俗话:杀猪杀屁股,各有各的搞法。为此就没有过问律师。
仲裁开庭也是一波三折,被申请人多次拒不接受开庭文书等相关资料,邮寄送达也因办公地址不存在而被退回。后仲裁委通过律师联系我,说要申请人先垫付300元的报纸公告送达费,该费用会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原定的开庭时间又往后拖了60天。从提交申请书到开庭历时五个月。仲裁庭审中我参与了旁听,被申请人没有请律师,委托其单位一高管代理。庭审较为简单,被申请人方对申请人的工伤等级提出了疑问,但明白已无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
在双方调解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被申请人提出了十二万的最高额度,申请人方的诉求的十八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此时仲裁员委婉对申请人表达了十二万不算少的意思。协商该费用时,律师在接电话,是我按之前跟申请人沟通好的数额提出的。至此调解无果,仲裁结束。随后律师突然要我再给两千的费用,我感到非常意外,最后我承诺去法院诉讼提交文书时再给。
半个月后仲裁裁决结果出来了,赔偿总额为九万多元。领裁决书的时候,仲裁员一脸歉意,说他们都是按规定来裁决的,主要是我岳父的年龄较大,部分赔偿金额按规定随年龄递减,且在停薪留职期还多算了两个月。说我们要是仲裁调解时接受对方的数额就好了。我之前跟这个仲裁员接触过多次,最初我岳父的劳动关系仲裁也是他主持的,对此人我还是很有好感的,回复他,这个结果我们对他本人没有任何意见,这个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也相信他们是秉公办理的。
随后领取了裁决书和公告送达费的发票,忘了拿裁决书的送达回证。领到裁决书后就与之前代理律师见了面,他还特意翻出去年一个年龄比我岳父年龄还要大的工伤赔偿的裁决书,说这个都是按全额赔的。我们这份裁决出来后,他还特意质问了仲裁员,对方没有回话,他也很无奈。跟他会面之前我已明确告诉他,后面的诉讼我自己弄,就不再需要他代理了,同意再支付他两千元的费。支付完后拿回了案件相关原件资料。
对于这个裁决结果,我个人认为律师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申请文书的敷衍性和庭审过程中对核心诉求没有进行论证。三金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我们所处的省份,规定是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递减的,裁决数额按最少给与赔偿的。依据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是2022年,而申请人正好属于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上申请书中没有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裁定终止劳动关系,这两者是有很大的差别的。申请人受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三年,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就被政府关闭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关闭后已经失去劳动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就此终结了。
这件事律师没有提,仲裁委也不会去调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被申请人需要承担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公告送达费,律师没有写进赔偿事项中。拿到裁决书的第二天我完成了起诉材料,第三天去法院起诉时发现距仲裁文书的日期已过15天,又跑了趟人社局,找之前的仲裁员拿了送达回证,仲裁员问我是不是去法院起诉了,得到我的肯定回答后,又问还是之前的律师代理,这次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昨天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看到已经立案并确定审判员了,巧的是该法官居然是我岳父两年前劳动关系诉讼案的审判法官,当时庭审中这个法官给人感觉是非常正义的。希望这次也能有个好的结果。如果有这方面相关问题的朋友,欢迎留言或私信一起探讨,如有不妥之处,望能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