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1:39:16来源:法律常识
你有没有花钱请人办过事?当然办的是不合法的事,或者违规的事情。如果是合法的事,那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花钱请托。事情没办成,钱能不能要回来?有的人比较讲究,事情没办成,钱就全部退回或者退一部分。有的人不管事情办没办成,钱一分不退。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大家看完这个判例然后考虑以后还要不要花钱请人办事。张三得知李四能够办理申请经济适用房,于是找李四帮忙申请办理。李四收取了张三好处费14万元,然后带着张三和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为开发商出现了问题,导致房子一直无法交付。于是张三就想把给李四的14万块钱要回来。李四说,我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了。我干的就是牵线搭桥的活,你跟开发商已经签了合同了,至于开发商能不能给你交房那不是我能决定的。李四说得好像也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张三和李四之间的这个委托代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有没有效力。张三肯定知道自己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李四主观上肯定也知道。所以张三肯定也知道李四准备通过野路子来办这个事情。所以这个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从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案由也能看出来,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案由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事由而获取利益,另一方财产受损。所以原告知道自己的这个请托行为是违法的。那合同无效的后果返还原物,李四应当返还张三的14万块钱。但是双方其实是在干一件违法的事情,而且双方都说了这14万块钱是好处费。“好处费”在法律上叫什么?我觉得叫“赃款”比较合适。这钱应该被法院没收的,但是目前来说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没收这种款项的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及原、被告提交证据可知,本案系原告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找到被告运作,并向被告支付14万元居间好处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却通过支付被告14万元好处费,让被告运作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的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请托。即使原告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也应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申请而不是采取请托的方式。这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扰乱正常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该活动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不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保护,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觉得金水法院的这个判决就很好。有些人总有投机取巧的心理,不习惯按照规矩来。总想插个队、抄个近道。那这个判决就起到了很好的矫正作用。你想花点钱走歪门邪道办事可以,但是事情要是办不成了,这钱法院不帮你要,法律不予保护。花钱办事,风险自担。扼杀了这种不正之风,让我们整个社会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