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3:19:00来源:法律常识
在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争议问题。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经常有意无意地将民事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加以立案侦查,甚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强制性处分措施,将那些存在民事争议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权与涉案财物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一、刑事案件的管辖异议一定要重视
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地方公安机关以刑事追诉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发生,通常都有一个显著的标志,那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立案管辖制度,将一个没有立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强行纳入自己的管辖之下。对于这类涉及管辖争议的刑民交叉案件,侦查机关违反立案管辖制度的情况都是比较明显的。无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抑或被告人居住地都不在本地。本地公安机关采取立案侦查措施的唯一理由是少数被害人属于本地居民,这显示出本地公安机关在立案管辖权的行使上缺乏法律依据。
原则上,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为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所设定的授权性规定。根据“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没有立案管辖权,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就属于一种越权行为。而根据“越权即无效”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行使侦查权所进行的立案侦查活动一律应属无效。
遇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立案管辖权的情况,律师应及时提出程序异议,提交相关的律师辩护意见。在审判前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促使其启动立案监督或侦查监督程序。在审判环节,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就案件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作出拒绝受理案件的决定。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还可以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法院就公安机关违反管辖制度所获取的证据一律宣告为非法证据,并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
二、涉案财物追缴程序问题需要重视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发生,经常涉及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也就是对那些本属于民事侵权或民事违约的案件启动刑事立案和侦查程序。而这些地方公安机关之所以热衷于将民事纠纷按照刑事案件加以追诉,除了有外部公权力力量的介入等方面的原因以外,还与涉案财物的追缴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一定程度上,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直接动因,主要就是将涉案财物予以追缴,在“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支付框架下,将其中大部分涉案财物转为自己的办公经费。可以说,只要出现任意对民事纠纷进行“入罪”处理的情况,往往都有着侦查机关滥用追缴涉案财物情况的发生。
为贯彻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理念,法院不仅要对定罪量刑问题贯彻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而且要对涉案财物追缴问题启动实质性的法庭审理活动。为此,需要确立“非赃款赃物推定原则”,将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处分视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将拍卖、变现等措施视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处置措施。而对于事先查扣的涉案财物,则只能视之为证据材料。因此,需要明确侦查机关无权对涉案财物采取实质性的处置行为。
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对象,应充分审查其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或者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或者有关的违禁品。公诉方对于涉案财物的上述属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要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可以对这些涉案财物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或其孳息,或者不属于犯罪工具、违禁品提出相关的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经过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惟有在准确界定涉案财物属性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有关涉案财物追缴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