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什么法律颁布的,离婚诉讼 冷静期

时间:2022-11-22 12:15: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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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冷静期”的这些问题 法官来告诉你如何解决
  • 哪些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多重考量
  • 为何要设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代表解读
  • “离婚冷静期”的这些问题 法官来告诉你如何解决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广泛热议。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离婚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北京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徐明祺针对“离婚冷静期”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结婚应遵循婚姻自由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应以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禁止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但在结婚时应注意“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两种情形。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第1052、1053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包括受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相告。

    离婚的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徐明祺介绍道,夫妻想要离婚可通过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采取上述任何一种途径均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方式,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并办理的离婚手续的,就没有必要去法院诉讼离婚,反之亦然。证明离婚的有效凭证包括离婚证、法院生效文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同时,徐明祺表示,相较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速度快和成本低的优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关注离婚协议起草的问题,离婚协议的起草往往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要依法将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并保证履行方式的可行性,财产分割要做到全面,不能遗漏财产。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应注意抚养费支付问题以及孩子探望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后续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出现分歧。而诉讼离婚一般由经验丰富的家事法官处理,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文书会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婚姻关系解除等诸多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涵盖整个婚姻关系的方方面面,一般不会存在漏项的情形,同时在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时,一方出现不及时履行的情形时,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面对家暴,如何保护自己?

    家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法官徐明祺强调,当遭遇家暴时,应及时向亲属、朋友、邻居、居委会、妇联组织反应情况,寻求帮助,如果出现暴力伤害情形,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外部力量的帮助下,及时摆脱对方控制,让自己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之中。

    同时也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家暴行为的认定在法律上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出现暴力伤害要及时报警,做好笔录,做好伤情鉴定。应注意,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属于法定离婚事由,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离婚,受害方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尚存续

    法官徐明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为维持夫妻双方稳定的婚姻关系提供缓冲,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有更多时间去思考婚姻关系是否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破裂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修复的可能性、采取哪些措施能够更好地照顾自己的子女等等。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共同居住,也可以选择分开居住,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即使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都不能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

    关于离婚冷静期内的新增夫妻债务和财产应该如何认定,法官徐明祺解释道,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判定新增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而是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离婚冷静期也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尚处于存续期间,一方不能私自处分、转移财产,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实习生 柴旭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哪些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多重考量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不断推进婚姻家庭改革向纵深发展背景下,应对既要坚守离婚自由的法律底线,又要想方设法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这一两难选择的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在此之前,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离婚请求的冷处理或延后处理,取得了挽救部分婚姻的良好效果。实践效果以及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带给社会的焦虑感,为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心理需求,最终促使了离婚冷静期被正式入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更好地适用,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离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限缩解释,以保证离婚冷静期制度良好实施。

    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追求是要尊重婚姻主体自由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全面具体的制度设计达到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从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是强制适用的,这似乎有悖于离婚自由原则。但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意指是避免冲动离婚,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思考,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从而尊重婚姻主体的自由和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解决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尊重婚姻自由之间的矛盾,使得该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从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是没有区分离婚的种类和情形,而在协议离婚时一律强制适用的。是否需要区分情况予以适用,可以参考离婚诉讼制度的经验予以取舍。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重婚、家暴、吸毒等特殊情节下准予离婚的规定,可以作为矫正离婚冷静期不分情况一律适用的参考做法。不区分离婚情形和原因,“一刀切”地适用离婚冷静期,就会出现如果因为一方吸毒、贩毒、虐待、家庭暴力、转移财产、隐匿子女等行为申请离婚,冷静期内如果有重大伤害或损失的应该如何补救和赔偿的问题。未来的法律解释或应该规定,有些夫妻因为特殊原因离婚的可以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具体情形可以参照上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上几种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式的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情况只适用于诉讼离婚且有三个月的公告期,无须适用冷静期。

    客观算起来,目前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三十日,也即办理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至少也须先冷静地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婚姻登记机关,最短三十一天可办理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未来可以结合基层的探索经验,针对离婚的具体原因,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离婚冷静期进行分类,有些特殊情形的离婚冷静期适用期限可以适度调整。第一,离婚冷静期的缩短适用。当事人一方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继续进行离婚程序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设置不超过二十日的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结束后,应当视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离婚冷静期的延长适用。在离婚制度中应该坚持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价值,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于有属于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冷静期间。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视情况进行处理,但一定要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离婚冷静期设置的期限长短应该综合考虑夫妻矛盾产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有无子女、子女年龄的大小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在离婚冷静期内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与情感修复的指导,促使离婚冷静期成为感情修复期。在未来法律解释中要积极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配套措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熟经验,构建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机构联合的调解回访机制,政府或法院与心理咨询室的合作机制等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主动提供咨询和调解,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婚姻规划指导,针对纠纷争议焦点给予建议,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危机,回归和睦健康的家庭关系。在经过冷静期依然决定离婚的情况下,帮助未成年子女最大限度地降低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和困扰,以及帮助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理性规划未来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问题。

    另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还会对法院离婚诉讼产生影响。协议离婚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导致的离婚便捷性有所降低,可能会促使一些夫妻选择诉讼离婚,导致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加。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关注焦点通常集中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容易忽视对婚姻危机的诊断、治疗和心理修复,以及所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因此,需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离婚纠纷中对家庭稳定、当事人财产和人格利益保护、心理疏导以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的积极实践。


    作者:徐娟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何要设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代表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法典法条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从哪里来?究竟该不该设置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接受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视频连线采访。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离婚冷静期纳入到民法典法条中,不是突发奇想,是来源于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很多时候是冲动离婚,但经过一次破裂,双方冷静后可能会更好地珍惜对方,设置冷静期是有必要的。

    我们处理的很多司法案件中,两个相爱的人往往因为一件事情就赌气。“我不能跟你过了,我要跟你离婚。”另一方绝不示弱,“离就离!”一方有所呼,另一方有所应,谁也不甘示弱。以最痛快的方式到民政部门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事后再过了一两个月,可能彼此的那些好处,两人之间的那种甜蜜可能就浮现出来了。

    但是这个时候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再没有回旋的余地了。但人是有情感的,夫妻之间那种亲密,从相识、相知到相恋,最后结婚,一定是有一个过程,一定是彼此认可的过程。当矛盾淡化之后,更多的是情感的回味,情感上的这种升华,可能就很后悔。所以我们觉得再婚有的时候匆匆忙忙,但再婚之后还惦记着前任的好处,带着这样的心情,再婚的时候一定也是不稳定的。

    从司法实践当中,我们认识到很多的时候是冲动离婚,如果能够在冲动之后,还能有机会让离婚没有任何痕迹,有一个冷静期后,可能就不存在复婚的情况。夫妻关系经过一次破裂,两个人经过冷静和思考,能够更珍惜对方,我觉得这个是有必要的。

    李亚兰谈校园霸凌:“要对校园霸凌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尽早纳入立法计划。”

    校园霸凌现象和问题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只是没有单独进行立法,来对校园霸凌这样的行为进行一个预防和惩治。

    学生除了学习之外,他有自由的空间,学生不受约束后,就发生了一些霸凌事件,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另一方受到的伤害,这个责任是谁的?是这个孩子的。但是“这个孩子”往往是没有法律的一个明确界定,没有得到明确的追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责任。

    比如,有的孩子向另一方“要钱”,他是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支配这块从思想上还是知道自己有需求。他知道钱好花,知道钱能购物,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个是他的完全认知。在没有合法取得的情况下,去向另一方去强取豪夺,不给钱就一顿暴打,甚至是一顿侮辱。

    这个行为他能不认知吗?能跟他自己的言行和思想上的成熟度没有关系吗?是有关系的。但是往往是因为他是个孩子,是一个14周岁以下的孩子,我们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法律规定的当中,就不能追究他这方面的刑事责任。

    每个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但是孩子在成长的过程当中受到了外力的不法侵害,很心痛也很着急。希望能在今年的两会结束之后,对校园霸凌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能够继续推动相关法律纳入到国家的立法计划,起到警示、预防、惩治作用。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宇航 赵洪波 张士英)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宇航 赵洪波 张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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