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2:1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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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并非本意,但事故发生一瞬间,大脑来不及反应,部分人下意识想要离开,如果真离开了,肇事逃逸却实属故意,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哪些情形算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川恒律所表示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川恒律所温馨提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报警,同时保护现场,不能应一时糊涂选择逃离,否则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躲避法律的刑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也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第86、87、8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等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7项应尽义务:(1)立即停车;(2)必须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5)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6)听候处理;(7)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可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后方可离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尽这7项义务,而有意躲避,最终没有尽。这7项义务,既是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同时因这7项义务已被法规明文规定,所以也成为法定义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实际上属于一种逃避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来源:长沙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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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多数人应该都不陌生,但关于该罪的认定,其实是存在一些争议的。比如,张三无证驾驶,错把油门当刹车,把行人撞成了重伤。之后,他连忙把行人送去了医院。在医护人员把行人抬进抢救室后,张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悄悄离开了医院。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
有观点认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逃逸。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救助了伤者,逃跑的行为就不属于逃逸。那到底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呢?就此来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交通肇事行为都成立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中,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有驾驶员才能成立本罪吗?
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是为什么呢?一方面,是因为刑法并没有对本罪的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完全有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进而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举个例子,王五在高速公路上拦车乞讨,导致了数车相撞、数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那么,王五的行为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第二,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造成重大损失的,能成立本罪吗?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那他就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比如,李四开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个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李四躲闪不及,将其撞死。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他虽然撞死了人,但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在许多国家,几乎所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比如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都成立犯罪,并不以造成事故为前提。但我国刑法的处罚范围很窄。在我国,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是前提,并不是只要有这个前提就一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刑法还要求违规驾驶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而且,如果造成的事故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个范围之外,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第三,关于交通规范的保护目的——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与导致的事故无关,能成立本罪吗?
具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具有特定目的的,只有当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所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关联性时,该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比如,行为人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撞死了一个行人,但车辆本身并没有任何故障,事故是由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的。虽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文规定,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但这是为了防止因车辆存在故障而导致交通事故。在这个例子中,事故并不是由车辆故障导致的,所以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再比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了禁止酒后驾驶,这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所以,如果饮酒没有让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但车辆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刹车故障,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那就不能对驾驶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四,关于驾驶工具——驾驶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成立本罪吗?
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那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否则就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比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如何理解“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显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情节。而想要理解这两种加重情节,关键就是理解这里的“逃逸”。
有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种观点,在本文开头的例子中,张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离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这么理解“逃逸”并不妥当。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对所有犯罪人来说,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是“人之常情”。也就是说,犯罪后不逃跑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也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刑法才会把自首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才没有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其他犯罪的加重情节。试想一下,为什么刑法没有规定杀人、抢劫后逃逸的要提高法定刑呢?难道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更严重吗?显然不是。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把逃逸作为加重情节,应该与逃避法律责任没什么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来处理,会造成处罚的不合理。比如,甲开车追杀骑摩托车的乙,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丙重伤。为了继续追杀乙,甲没有停下来救助丙,最终导致丙死亡。按照上述观点,因为甲离开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为了追杀乙,所以该行为不属于逃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究竟应该怎么解释这里的“逃逸”呢?答案是要结合立法目的来解释。
刑法之所以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是因为在这种场合下有需要被救助的被害人,这样规定能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要知道,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于是行为人产生了作为义务。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就属于遗弃行为,当然能成为法定刑加重的根据。所以,我们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去理解和认定逃逸。也就是说,逃逸就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按照这种观点,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留在原地,但就是不救人的,也应该认定为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让家属或朋友去救助伤者,而自己离开现场的,则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了。在本文开头的例子中,虽然张三在把人送到医院后就离开了,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所以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逃逸。
既然明确了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那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就好理解了。具体来说,就是指因为不救助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关于本罪的认定,无论是基本犯还是加重情节,都不能把交通行政管理法规上的责任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比如,赵六在白天把货车停在马路边,然后下车小便,这时一辆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而赵六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赵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条例规定的只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把认定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当作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不能直接认定赵六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要进行独立的刑法规范判断。从案情来看,赵六对小客车司机的死亡没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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