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0:28:04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宿迁的杨先生,一年前被传到派出所问话后,在最近一次政审时,突然显示有“涉嫌嫖娼”记录。凭空多了这个污点令杨先生非常惊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和上级部门反映。警方称,已更改为“证人”,不影响政审,但无法删除记录。为了自己清白,杨先生想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12月7日,家住江苏宿迁的杨先生介绍,最近他们小区里竞选管理员,作为一名刚刚入党不久的新党员,小杨格外踊跃。报名后,提供了身份证和其它证明,由小区管理员向当地辖区派出所调取政审合格表,也就是人们普通讲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大约在12月5日,工作人员称杨先生的政审没有通过,这让杨先生非常吃惊,不知道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向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工作人员询问,他们才告诉杨先生,电脑显示“涉嫌嫖娼”。
这个消息好像给杨先生泼了一头冷水,同时令不明真相的人员开始猜疑。
杨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想了很久,跟公安机关唯一的一次交际是发生在一年前。当时宿迁一派出所电话通知他到派出所协助调查一个案子。当时杨先生还以为是骗子,在反复确认后,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他就到了派出所。
杨先生称,刚到派出所后,一位民警将他的手机没收,直接问他“你把事交代一下”?就这一句话,没有再问。杨先生回答没有什么事可交代,双方就僵持了很长时间。
事后,又来了一位民警(事后了解到是所里一位领导)问关于他到某洗浴中心消费的事情,让他把事情交代清楚。同时查看了杨先生的手机及相关消费记录。
杨先生称,他只去过那个洗浴中心一次,手机里有消费记录,显示是消费三百元,只是纯粹的洗浴,根本没有嫖娼。杨先生称,两位民警边问边记,最后,确定他没有嫖娼,然后他就离开了。
杨先生介绍,没想到就是这次协助调查询问,竟然留下了“涉嫌嫖娼”的记录。
杨先生告诉记者,最近两天他反复向派出所及他们上级部门反映,得到消息称,这个“涉嫌嫖娼”不影响他的政审通过。12月7日,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告诉杨先生,已将“涉嫌嫖娼”改变“证人”。但对于这个更正,杨先生并不满意。
杨先生告诉警方,他本来是非常“干净”的记录,现在多了这么一道记录,心里总是不舒服,而且这个记录会陪他一生,即便是以后,只要有政审,包括子女上学、就业,都会有这个记录经过。
对此,警方称,只是更改,不能抹去记录。
12月7日,记者联系宿迁市当地警方,工作人员称,杨先生反映的情况他们知道,已将“涉嫌嫖娼”更改成“证人”,他以后政审不存在障碍,对以后子女入学或就业也没有影响。但杨先生提出的抹去记录,这个是做不到的。该工作人员称,这个记录就像消费记录一样,记录的是这个经过,是无法抹去的。
对此,杨先生介绍。本来自己政审记录上干干净净,凭空多了这么一条“涉嫌嫖娼”的记录,心里非常不舒服。为了恢复自己的清白,他还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张海兴律师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他说,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在杨先生接受协助调查的询问后,派出所警察记录“涉嫌嫖娼”是否合法?
派出所警察仅凭手机中的洗浴中心300元消费记录,得出“涉嫌嫖娼”的结论以及予以记录的行为,无论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合法性存疑。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行政机关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杨先生手机中的300元的历史消费记录,是无法证明杨先生实施过嫖娼行为,以嫖娼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欠缺事实依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其中:(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可以说派出所在处理杨先生这一问题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却做了“涉嫌嫖娼”的记录,这种模棱两可的结论,对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可能是一种“贴标签式”的便利做法,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而言,其合法性存疑。
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个问题,“涉嫌嫖娼”的记录只能修改不能删除(“无法抹去”),派出所的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1037条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派出所作为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涉嫌嫖娼”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信息记录,在个人信息主体提出更正或者删除请求后,有义务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个人信息主体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派出所的涉事警察职务行为不当,在收集、加工和存储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杨先生提出更正或删除请求后仍未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而言,公安机关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
华商报记者 佘辉 编辑 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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