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容易找小三,律师容易找小三吗

时间:2022-12-16 21:25:43来源:法律常识

疑难大案回顾|汪腾锋律师办理:段某争夺养子,小三人财两失案

案情回放:

上世纪80年代初,在广东梅州市某县小城,自幼青梅竹马的张某乃与段某华终于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后有了一个千金。

十多年过去,张某乃、段某华夫妻俩创办的商界事业已有所成并蒸蒸日上。可在重男轻女的家庭里,会觉得少了个儿子……

机缘巧合,张某乃在业务交往中结识了一位年轻女子黄某兰。

从1999年起,张某乃和黄某兰两人开始了正式同居的生活。2001年,张某乃和黄某兰两人共同生养了非婚生儿子张某龙,同时,张某乃还为儿子张某龙登记了两处户口。

及至2004年,张某乃与黄某兰的婚外情败露,原配妻子段某华虽然感情大受打击,身心俱伤,但却囿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中国传统思想,最终还是无奈而委屈地接受了张某乃与“二奶”生下了儿子的现实。并且,段某华与婆婆——张某乃的母亲几经协商,决定共同逼迫张某乃将非婚生儿子张某龙接回张家生活、抚养,以便尽量削弱张某乃与黄某兰之间的接触机会,收回丈夫张某乃的心。

2009年5月,张某乃不幸病逝。张某乃病逝后,原配段某华在整理张某乃的遗物时发现,张某乃生前曾以支付现金、出资购买房产等方式私自赠予黄某兰大量巨额财产的线索。于是,原配段某华聘请了熟悉的律师向“小三”黄某兰分别提起了追索张某乃私自赠予钱款的侵权之诉与私自出资购房的确权之诉。

段某华原聘律师按照法律的正常规定,进行了正常的诉讼,两件诉讼案先后均经过一审二审,最后都以原配段某华的失败而告终。

风平浪不静,正当段某华独自舔着满身心的血迹时,养子张某龙的亲生母亲、亡夫张某乃的“小三”黄某兰,在两场官司均获大胜的兴头上,挟余勇一鼓作气,主动出击,到法院向养母段某华提起了争夺亲生儿子张某龙抚养权的诉讼。

代理艺术:

在本案中,我们抓住并利用了广东地域普遍存在的低素质“小三”的特点:文化不高、职业不定、贪图享乐、爱赌爱玩、道德感不强、是非不清、生养子女却对之少有养育、难以胜任好母亲的职责,等等。刻意淡化并回避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究竟是不是“小三”黄某兰的亲生子这个一审阶段主张的错误观点,坦率地承认“小三”黄某兰对非婚生孩子张某龙具有法定的亲生母亲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但却另辟蹊径,避实就虚,全力寻找、收集“小三”黄某兰抚养非婚亲生儿子张某龙期间种种不负责任情形的证据。正如我们所料,我方律师很顺利地发现并搜集了许多有效的证据。

在拥有了可以强有力地证明黄某兰不是一个称职的好母亲的诸多证据后,我们决计从哪一方最有利于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的成长和教育这一最核心的立法精神着手,反守为攻,借用兵法三十六计第三十计反客为主计策,艺术化地将情理法进行极致表达。

在二审庭辩过程中,我们用搜集到的各种证据说话,从谁对孩子张某龙的健康成长和学习教育最有利,谁对孩子张某龙的生活照顾得最细致、尽心等方面一一进行对比,将孩子的养母——原配段某华与孩子的生母——“小三”黄某兰对孩子不同程度的生活照顾和教育影响摆出来。结果,两位母亲谁更有资格抚养孩子的答案立见分晓,两位母亲教育孩子的利害立判,优劣互现。

我们通过各种证据的对比强调,将委托人段某华描述成一个能对情敌之子无私奉献母爱的善良、包容、大度的纯朴妇女形象;而将“小三”黄某兰自私缺爱、贪图享乐、谋夺他人家产、缺乏道德底线和约束的不良反面形象鲜明反衬出来,使法官十分清楚地得出这样一个印象与结论:我方委托人段某华才是对孩子张某龙的生活、教育、健康成长最有利的合格的监护人和抚养人。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纲要是:

一、和被上诉人黄某兰相比,由上诉人段某华继续抚养张某龙显然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上诉人段某华作为公司高管,经济实力雄厚,同时,上诉人段某华的女儿均己长大成人,上诉人可以一心一意地教育、关爱张某龙,过去七年上诉人对张某龙学习生活的长期关心照料即是明证。而且在孩子的生父张某乃去世后,张某龙的四个叔叔对张某龙也是疼爱有加。张某龙现在(在张家)的生活非常愉快、开心,其本人已对法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和上诉人段某华一起生活的陈述,是其内心幸福感的真实流露!

反观被上诉人黄某兰:撇开其经济能力不如上诉人段某华不说,被上诉人现又已结婚生子,其丈夫对被上诉人与有妇之夫发生婚外情所生的孩子张某龙不可能不心存芥蒂,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悲剧屡见不鲜。

如果改判由被上诉人黄某兰抚养张某龙,不但打乱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长期舒适稳定的现存家庭生活秩序,更与原有三方协议对孩子张某龙的抚养安排约定违背,因此势必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这显然有悖维护张某龙稳定地健康成长这一根本宗旨。

二、被上诉人黄某兰在2004年(与情夫张某乃)签订《协议书》放弃(张某龙的)抚养权后现又提起(张某龙的)抚养权诉讼,其真正目的是觊觎(情夫)张某乃于2009年5月去世后可由亲子张某龙所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三、出于让张某龙健康成长的考虑,在上诉人段某华继续抚养张某龙的前提下,被上诉人黄某兰可以适当方式行使探视权……

这份代理意见,有法理有依据,有情理有事实。一切从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加上孩子本人愿意与上诉人段某华继续一起生活。试想,任何法治观念与人情意识高度把握的法官,谁还会一味固守一审依照僵化的法条,继续做出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非人性化错判,还非要把孩子张某龙判给其不善尽职责的生母黄某兰监护抚养呢?!

养母段某华和生母黄某兰关于非婚生孩子张某龙抚养权纠纷的诉讼,在二审上诉过程中,我们不囿于一审完全败诉的理由与结论,运用娴熟的艺术诉讼技法为自己的委托人——张某龙的养母段某华力挽狂澜,起死回生,最终帮助养母段某华从孩子的生母——“小三”黄某兰手中夺取了养子张某龙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将曾经渺茫的可能变成了眼前确定的现实,给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不道德的“小三”黄某兰一击狠狠的教训,给了无辜善良的原配段某华一剂温暖的抚慰!?

结案启示:

在养母段某华、生母黄某兰的“夺子”案中,我方委托人段某华在一审时所聘的律师,面临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的亲生母亲黄某兰拥有天然的法定监护权和抚养权的不利局面,意图利用张某龙被登记了两个户口,而这两个户口上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同这一客观漏洞,在答辩中否认原告黄某兰所诉争抚养权的孩子张某龙与被告段某华所抚养的孩子张某龙是同一人,其自以为应对“巧妙”得计,却弄巧成拙。因为,法律博弈如同三国排兵,也如同围棋布局,是需要高深“功力”的。

由于一审时段某华所聘的律师,其法律博弈的思维方法是以常规诉讼技法展开的,遵守的是常规的法律规定,围绕着孩子是否亲生而展开。所以,运用的应对方略自然是处处被动,处处挨打,最后被迫陷入“绝境”!

因其罔顾客观事实,企图谎称此张某龙非彼张某龙,在庭审中,被法官追问下,又被逼主动申请亲子鉴定,自然走进了死路,败诉是无疑的。因亲子事实是确凿非含糊的,是无法蒙混过关的,一旦鉴定,其结果必然是与段某华不利的。故此,申请亲子鉴定当然是自寻死路!

本案只能采用艺术性诉讼技法,淡化对段某华不利的具体法律规定——孩子不是她亲生的,她本身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而生母黄某兰却天然地拥有),而着重援引有关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有利性原则,同时兼顾孩子自己的意愿。

基于这一策略,在“夺子案”一审面临败诉之际,我接受了孩子养母段某华的委托后,根据法院判决子女抚养监护权所应遵循的法治原则,避开孩子的生母黄某兰法定地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这一不利条件,另辟蹊径地运用“有利性原则”,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和健康成长的角度,广搜证据,反客为主,强力反击,攻“敌”弱点,最终得以温馨的人情和良善的人性取胜。只有如此,才能让法官清晰地认识到,段某华虽非血亲且没有法定抚养监护权优势,却符合拥有张某龙抚养监护权的法治精神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即使是亲生父母如有遗弃、虐待等不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生活的情形,照样可以被剥夺监护抚养权。相关组织或个人虽非亲生若可善行监护职责照样可以获得孩子监护抚养权利。

由此,养母段某华的“夺子”处境,由被动转为主动,从不利变为有利,顺其自然地反客为主,最终胜诉。

回首本案,显而易见的是,同一案件,两种谋略,两种结果。再次证明,艺术诉讼,兵法至上!

同样可以预测的是,如果二审时,我方不以反客为主的艺术诉讼技法,仍以常规的诉讼技法,在处于一审败诉被动的局面下,坚持以僵化的法律规定与对方进行讼辩,则二审维持原判将是顺理成章的结果!段某华所受到的伤害无疑更是双重的深重的,同时其经济财产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段某华养子抚养权的丢去将意味着黄某兰必将获取亲子遗产继承权的把控权)。

在此,虽然我们代理养母段某华上诉历经艰难,胜诉来之不易,但我们还是不得不对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的开明、智慧、秉公守法的专业操守,真诚地在此顺致敬意!

虽然,黄某兰的德行不值得同情,但就法律诉讼技艺而言,黄某兰方面因缺失依法制胜的诉讼技法而丢失了亲子监护权抚养权,就事而言令人可惜。在此,我不妨稍作一提示:假若黄某兰提起诉讼之初,不是按常规的诉讼方法,而是用艺术性的诉讼技法,不是简单直白地去与段某华争夺亲子抚养权;而是直接以法定唯一监护人的身份代亲子张某龙向段某华追索分割父亲的遗产,直接提出遗产分割之诉,则自然能够很容易地组织或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诉讼的事实依据,则黄某兰获取胜诉的几率必定是大概率事件!提起此诉之诉状应刻意淡化张某龙被段某华抚养并有争议的问题,把法律上拥有的当然监护权作为前提事实基础依据,将段某华独占遗产的事实作为纠纷的焦点,诉至法院,直接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如此一来,不仅黄某兰天然地占据了法律的制高点,同时还可以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因为此时,所有人关注的焦点都会是张某乃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段某华独霸遗产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在此法律制高点上根本无需顾忌事实上是谁在抚养小孩张某龙的问题;而在此种诉讼中即使抛出张某龙实际是由段某华在抚养,也丝毫不影响遗产分割纠纷案的审理与裁判,因为此时在法官的思维中,段某华所提出的一切事实理由无不被认为是为了与养子张某龙争夺遗产的财产利益,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段某华此时是不会得到任何同情与认可的!只要黄某兰的代理律师稍加引导,正常情况下,审案法官的心理天平是不容易向段某华倾斜的。而一旦判决张某龙胜诉,则自然会将其获得的遗产份额交由其亲生母亲黄某兰代管直至其成年。由此,黄某兰将会自然轻松地获得由其子张某龙继承的巨额财产的掌控权。当然,这只是假设,因为案件早已盖棺定论不可逆转了,所以更可以肯定的说,在现实生活中越是遇到复杂法律纠纷时,越可见识艺术诉讼法是如何的重要。艺术诉讼法功效精美绝伦,常规诉讼法无可比拟!同一个案件纠纷(实质就是亲生母与养母争夺遗产的“战争”),不同的诉讼技法,常常会获得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本案就是典型。

附:段某华抚养权纠纷案相关材料

疑难大案回顾|汪腾锋律师办理:段某争夺养子,小三人财两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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