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1:15:0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老王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几年前老王夫妇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过户登记给了儿子,女儿女婿对此一直有异议。现在儿子与其姐姐约定,老王夫妇去世后,弟弟将该房屋出卖,房屋价款的一半给姐姐。这种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解答】
1.姐弟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协议的权利。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即是合法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2.姐弟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弟弟是赠与人,姐姐是受赠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几年前,老王夫妇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过户登记给了儿子,该行为应视为老王夫妇对儿子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儿子已经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所以,姐弟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弟弟是赠与人,姐姐是受赠人。
3.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弟弟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知,在弟弟没有将房屋价款的一半给付姐姐之前,弟弟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4.姐姐为了防止弟弟随意撤销赠与,可以针对该赠与合同做个公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姐姐为了保证自己在父母百年之后,能切实分割到该房屋的价款,防止弟弟随意撤销赠与,可以针对该赠与合同去公证处做个公证。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安刚 程秀丽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