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1:34:54来源:法律常识
据网传新闻报道,湖南长沙,今年34岁的李女士身陷感情纠纷。在她的眼里,自己的男朋友就是一个魔鬼,不仅动手打她,还对她进行威胁和监视。李女士最终选择分手,却还被男朋友索要20万分手费!
事实真相是怎样的?男友要20万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你对此事是如何看待的?欢迎阅读并在评论区讨论!
家住长沙市的李女士今年34岁了,最近几年生意做的也越来越红火。眼看条件成熟,已经离婚数年的她也渴望重新组建家庭,为自己的后半生找一个可以相伴的对象。
一年前,她通过网络认识了现在的前男友陈先生,但在网传网传中,李女士接受采访,表示:我就觉得我遇到了一个魔鬼!我父母都没有打过我,在他这里他打了我七八次,还每次都威胁我。
此外,李女士表示,陈先生还有监视行为:“车上装了监听器,家里装了两个监听器,天天就监视我。”
而在李女士看来,自己已经倾尽所有对他好了,吃喝拉撒,所有东西都是李女士出。
最终,李女士选择分手。
陈先生竟然向李女士要求20万分手费,另李女士始料未及,李女士认为,这是在敲诈勒索。
然而,当陈先生表示,李女士经常在外面和别人鬼混在一起时。李女士曾经和一个50岁的男人在一起,还把这个男人带到陈先生面前,跟陈先生说,这个男人对他好。
李女士激动的回应:关你屁事!跟你有半毛钱关系吗?
至于20万元,陈先生则认为不是分手费,而是劳务费,没有分手费这个说法。是陈先生在李女士公司打工半年应获得的。
在记者的协调下,李女士支付给陈先生3万元劳务费,陈先生则保证不再骚扰李女士,最终了结此事。
近年来,情侣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事件频出,到底是分手费还是敲诈勒索,一时间成为了网友们纷纷关切的问题。
如果是自愿的,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一方想要,一方想给,那能算敲诈勒索吗,当然不算。
小情侣两个,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分手了,一方觉得心中有愧,不给钱难以平息这份内疚,另一方拿了这所谓的分手费,这种事构成犯罪吗,很明显从法理清理上都说不过去。
那换一下位置,小情侣两个分手了,一方觉得下半生再无着落,希望对方念在一起走过数年风风雨雨的经历上,给一点安家费,另一方觉得内心有愧,不给钱难以平息这份内疚就给了,这种事也当然不算犯罪。
你情我愿的事本来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把这种双方自愿的分手费理解为民事上的普通的赠与就可以了。
有些情况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索要分手费真的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此来看,如果要构成敲诈勒索,则要求应当满足“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这一要见,换句话来说,这也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一方有些许把柄在对方手里,比如裸照啊、绯闻啊或者其他之类的,只要能够使自己产生恐惧的或者心理痛苦的东西都可以称为把柄。对方利用这些把柄索要财物,并且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手段,则满足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要件。
当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应当符合其他要件:主体上,行为人应当是精神正常的16岁以上自然人;主观上,行为人目的是要钱(分手费),而不是要你无论如何和他/她在一起;且在数额上,需要满足的是勒索的钱财“数额较大”。以上任一要件缺一不可。
最后总结一下,要分手费虽然从民法上看是不允许的(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双方如果都是自愿,那自然可以按照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进行处理。不过如果一方逼得另一方“自愿”,那这件事很可能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了。
(作者:胡博涛 贾冰 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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