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6:37:22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省工伤赔偿外还可获得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四个成功案例
本职业病工伤判例文整理研究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一、 宁波市:
1、 中国裁判文书网:杨清龙与宁波先安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甬镇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向被告主张赔偿。
本案原告在患职业病后,又请求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专门针对劳动者所患职业病制定的特别法,上述规定系对劳动者设定的特别保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设立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其直接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当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舟山市:
2、 中国裁判文书网:陶锦程、饶金侠劳动争议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9民终540号民事判决: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合格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现法律人文关怀。企业需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应以健康为重。只有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的勤劳付出,才有企业的兴旺发展。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虽非工伤赔偿项目,但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项目,一审法院考虑陶锦程的伤残等级及就诊情况,结合其为确诊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酌情确定饶金侠、汪爱香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营养费3万元并无不当。
三、绍兴市:
1、 中国裁判文书网:何发才与绍兴市上虞区国恒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何发才因职业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工伤待遇已通过仲裁及诉讼方式得以确认并享受,但职业病工伤属于特殊工伤,在目前工伤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仅依工伤保险待遇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进行赔偿不能完全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害,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保障,故原告何发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向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国恒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上述民事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侵权的特殊情形,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有所区别,故在赔偿范围上并不是重复赔偿,而应为差额赔偿。
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中国裁判文书网:张亚娣、王燕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民申字第1957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王如昌因职业病伤害而死亡,张亚娣、王燕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本案判定的民事赔偿金与工伤赔偿有重复之处,原审已予扣除,并无不当。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整理或原创第413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等搜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