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8:35:05来源:法律常识
农民工讨薪,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尽管国家出台各种政策,明令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依然治标不治本,拖欠农民工工资仍然是一个常态,今天我站在一个诉讼的角度,说一些个人看法。
2013年4月初开始,张某共15人为王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2013年9月2日,张某与王某对工资进行结算,王某结算工资款196071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张某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张某工资为:196071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零柒拾壹元正)本班组上班人数(15人)(壹拾伍人)付款计划:本月付46071元10月份付:10万元余款5万12月份全部付清。此据欠款人:王某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16日,王某支付460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本日已付:(肆万陆仟元正)王某:2013年9月16日”。2014年3月29日,王某通过向张某妻子的银行账户转帐的方式付款10000元。2014年5月18日及2014年6月4日,王某通过A公司账户向张某妻子的银行账户汇款,向张某两次各支付10000元共计20000元。余款120071元至今未支付。
法院认为张某班组为王某在工地浇砼提供劳务后,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张某与王王某就工资欠款进行结算,并在出具的欠条上约定了付款计划,王某理应依约支付款项。向王某付款76000元,余款120071元尚未支付,张某以欠条为据,要求被告王永儒支付12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120000元。
在本篇文章之前,我检索了大量的裁判案例,有的是农民工起诉承包公司的,有的是将包工头与承包公司一起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小部分是起诉包工头,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在上述讲到三种途径,但是法院在裁判时,仅支持了单独起诉包工头的,法院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劳务关系,判决要求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劳务报酬。
前面提到诉讼主体时讲过,法院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大部分农民工起诉要求包工头与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没有支持,所以,在起诉时,应该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较为妥当。
很多农民工在跟包工头干活时对包工头过于信任,甚至很多人跟包工头干了很多年活,但到头来连包工头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只知道联系方式与微信。
所以,这就需要提示,在干活的过程当中,需要农民工掌握包工头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以及常用的联系方式等,尽量做到知己知彼,以防万一。
此外,最重要一点,尽量让包工头用银行账户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样可以掌握包工头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外,如果平时包工头名下有车或者房产,也需要留心,涉及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农民工同胞基本都是来自偏远农村,社会阅历相对比较少,知识学历大多数都比较低,所以很多时候,都比较信任包工头,认为只要自己干了活,完成任务,就会按时拿到工资,所以都不会去关心包工头的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及其他身份资料。
现在处于自媒体时代,很多新闻及媒体都在不断地报道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以,希望广大农民工同胞们,在跟包工头干活时尽量签署书面协议,或者留存与包工头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干活的事实,其次,需要掌握包工头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等,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