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商铺租赁纠纷律师起诉费用,北京找商铺租赁纠纷律师起诉费用多少

时间:2023-01-07 08:36:38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夏辉于2010年3月1日起从李某处租用东莞市凤某镇三正财富新地大厦的二层A209号商铺,双方约定租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2014年2月底,夏辉欲将上述商铺转租,被害人郑某1得知后便与夏协商转租的事情。郑某1提出要租用上述商铺三年。因夏辉与李某的租约期只剩下约一年,2014年3月7日,夏辉向李某谎称其准备与郑某1一起合伙做生意,并以此为由向李某提出续租商铺两年的申请,李某以合同尚未到期需要考虑而没有答应,双方亦未签订续租合同。

其后,夏辉应郑某1的要求组织李某与郑某1见面。郑某1与李某见面后谈及能否给夏辉续租的问题,李某表示在夏辉如约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可以给夏辉续租,郑某1后来还到物业管理处确认了李某的业主身份,后李某先行离开。同日,夏辉与郑某1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转租合同,并收取郑75000元。夏辉收取了郑某1款项后于同日返回湖南,后入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日下午,郑某1以夏辉就涉案商铺未与李某签订续租合同而转租给他为由,要求夏辉回东莞处理此事并退还已收取的相关款项,但夏辉拒绝,郑某1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月14日,郑某1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夏辉,夏辉在准备应诉期间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常德市抓获。案发后,夏辉的妻子冼红玉退还郑某1 75000元,并取得郑某1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9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粤19刑终199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978号刑事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了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再次认定被告人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粤19刑终427号刑事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夏辉无罪。


三、无罪理由

本案经历“四审”,才最终判决夏辉无罪。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定性产生较大分歧。笔者通过梳理本案的争议点,探求无罪判决背后的法理依据。

(一)争议一:客观上,夏辉是否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郑某1签订合同继而骗取其钱财?

本案中,原公诉机关指控“夏辉伪造了一份其与业主李某的续签租期的假合同,向郑某1谎称租期可以到2017年2月28日”,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回答上述争议问题的关键。

1. 夏辉始终否认自己向郑某1出示续租合同

2. 无相关合同物证

3. 郑某1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有悖于常理

第一,郑某1首次在公安机关陈述时称发生于2014年3月6日,地点在涉案商铺,夏辉出示合同时夏某及几名女子均已离开。后来又改称发生于2014年3月7日上午11时许,地点在凤某镇沃某商场**的麦当劳餐厅,夏辉出示合同时夏某也在场。郑某1解释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时间长,有些记不起来。第二,郑某1陈述夏辉向他出示的续租合同的租赁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根据夏辉与业主李某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夏辉租赁涉案商铺的租期从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故按郑某1的说法,夏辉在其与业主的原租约还没届满即已提前一年再次与业主续约,此举显然与日常商业逻辑相悖。综上,因郑某1陈述的该节事实前后不一,既无相关物证、书证可予印证,又有悖于常理,不足采信。

4. 证人王某前后证言不吻合,且其与郑某1存在利害关系

虽然证人王某在其证言中也称有看过夏辉向郑某1出示的与业主签订的续租合同,但王某的该次证言是在补充侦查阶段所作,其首次在公安机关作证时并未提及夏辉出示续租合同一事,于常理不合,且所谓的续租合同具体内容是什么王某并无提及。考虑到郑某1与王某二人当时是恋人,有利害关系,不排除王某后来作证所陈述的信息是来源于郑某1,故亦不足以据此而认定夏辉向郑某1出示过伪造的续租合同。

综合以上4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夏辉伪造其与业主李某的续签租期的假合同,并向郑某1出示,据此,不能证明夏辉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郑某1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其钱财。

(二)争议二:主观上,夏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夏辉在其与业主李某的合同还未到期时跟郑某1签约,系对真实权利作出让渡

物业租赁合同、李某证言证实案发前夏辉一直合法地租用李某的商铺,且合同约定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夏辉可以将商铺转租。直至郑某1正式与夏辉签订租赁合同,夏辉仍对商铺享有约一年的租赁期,因此夏辉与郑某1签约是在一定的权利基础上对一定的权利作出让渡,并非凭空与郑某1签约。

2. 夏辉主动请求与李某续约两年,努力使自己具备与郑某1签约的条件

李某、夏辉共同证实夏辉与郑某1签约前,夏辉主动找到李某请求李给其多续约两年,即夏辉在得知郑某1签约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能达到郑的要求,已循合法途径主动作为并试图使自己具备与郑签约的条件。虽然夏辉向李某给出的请求续租的理由是虚假的,但这只涉及夏辉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诚实履行的问题,与郑某1无关。况且,李某最终也没有因夏辉所称其与郑某1合伙做生意而同意给夏续租。

3. 为了与郑某1签订转租合同,夏辉已尽了足够的告知义务,郑某1并非受了夏辉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给钱夏辉

综合本案夏辉、李某、郑某1以及郑某1的恋人王某的说法,夏辉已向郑某1披露了披露签约的相关事项,郑某1在与夏辉签约前应当知道夏辉并未与李某签订续租合同。且郑某1还称即使要向夏辉交纳入场费、押金及每月13000元的租金,其仍觉得条件可以接受,故郑某1向夏辉交纳相关款项是基于其充分获悉商铺产权现状、可租赁期限、相关风险及可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实施的,并非因夏辉虚构了一定的事实使郑某1陷入错误认识而实施。

综合以上夏辉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夏辉收取郑某1款项后是否恶意逃匿?

夏辉在其供述中稳定供述称与郑某1签完合同后即乘火车返回湖南上班,并没有蓄意逃匿。并且在案证据可以印证,夏辉之所以不回东莞与李某签续租合同,是因为原合同尚有一年才到期,李某也口头答应只要正常交租到期后可以续签;若郑某1正常履行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可由郑直接向李某交租,若郑某1不交,李某仍可从其交纳的押金里扣除。

综上,夏辉并非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郑某1签订合同继而骗取租金,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小结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定性问题上产生分歧,最根本的是对于全案言词证据的审查和把握标准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登载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文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蒋毅的文章《言词证据审查“五法”》[1],当中提到,审查判断言词证据,一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审查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二要寻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之间的交集之处和矛盾之处,去伪存真;三是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四是案件要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程度。

重审二审改判无罪,极为不易。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也是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获得无罪结果,因此深知无罪辩护过程中的艰辛。笔者认为对于像本案这样言词证据较多的案件,仍然要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将言词证据梳理、归纳后,再与相应的法律框架进行适配,即“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只有这样,才能掌握案件全貌,为当事人做出有效辩护。


注:

[1]蒋文军、蒋毅:《言词证据审查“五法”》,载《检察日报》2021年6月18日第3版。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打官司 债权人 公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合同 刑事案件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拆迁人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期限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