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1:27:0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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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闵行区、黄浦区、崇明区、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静安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浦东新区、杨浦区、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浦东新区、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浦东新区、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静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管辖,按原规定执行。
(5)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