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5:13:27来源:法律常识
民营企业涉产权犯罪平等保护的理解和适用
王延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又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式的涉民营经济产权犯罪的平等保护体系,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宪法第11条确立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的发展。
● 构建并完善派驻检察,切实解决报案难的问题
● 强化立案监督,防止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
● 强化侦查监督,既追赃挽损,保护被害民企合法权益,又保护侵权企业的权利,支持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立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主体职能,纠偏源头上的选择性执法
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如,职务侵占罪,不仅量刑档次与贪污罪的三个量刑档次几乎一致,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使得相似罪名的刑罚协调平衡,而且最高刑由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变成无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也完善了量刑档次,提高了法定刑,并增加了诉前退赃的减罪化处理情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犯为入罪标准,删除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犯的入罪标准,便于司法机关掌握。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共7个罪名,修改了其中6个罪名(假冒专利罪除外),还增加了一个“商业间谍”的新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总体上入罪门槛降低,法定刑提高,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些修改,都彰显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有人认为,为了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原则,应该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调整为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相同的起刑点。笔者认为,平等保护并不否定入罪门槛的差异化,宪法第6条规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刑法条文应当体现宪法的规定。同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涉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需要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问题。笔者认为,平等保护是指刑事司法层面的平等保护,而非立法上的起刑点相同、刑罚相同等平等保护。贝卡利亚认为,“刑罚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必定性。”在检察工作中,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平等保护体现为:
1、平等受案
国有资产遭受侵害时,基本上能受到较好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受损时,往往存在着报案难的问题。基层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上级公安机关却认为犯罪数额未达到本级受案标准,属于基层公安管辖,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但应当由基层公安机关受案,基层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从而造成报案无门的情形。对此,根据高检院、公安部2021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依托公检共同牵头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派驻检察官根据被害人的控告,或者依据职权,加强与公安经侦等部门的日常协调,以解决报案难的问题。
2、平等立案
由于涉民营经济产权犯罪,存在着相关利益纠葛或人情世故等问题,容易造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一些公安机关还设定了立案门槛,要求被侵害民企或代理律师提供有关证据,而这些证据如果没有侦查手段,仅依靠民企的调查能力很难获得。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立案监督工作,控申部门和刑检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审查受害企业的控告和相关材料。对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直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平等保护
由于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中,不仅要保护受侵害企业的权益,为其追赃挽损,同时也要保护侵权企业的权利,支持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侦查监督,引导公安侦查取证,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立而不查、立而拖侦的情况,应当催办、介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不越权、不侵权。
4、防止选择性执法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防止因受害企业或者侵权企业与公安的关系远近而产生的选择性执法问题,通过对证据的审核把关、复核关键证据,纠正侦查机关为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打击报复,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防止因为事实和证据审查不严,为侦查活动简单“背书”而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引发国家赔偿,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王延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1年3月10日B07版,有删节
文稿编辑: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