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当地找刑事起诉律师微信咨询,假官司会判刑吗

时间:2023-01-07 15:42:40来源:法律常识

打“假官司”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今晚九点半

身为民事案件代理律师

竟帮当事人出“点子”

一次次提起虚假诉讼

检察官抽丝剥茧查明

在一派祥和的调解过程

和疑点重重的买卖合同背后

隐藏着一个个不可告人的目的

……

看似简单明了、没有争议的民事纠纷,背后却藏着暗箱操作。通过给当事人出主意打“假官司”,一名实习律师获利10余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根据线索抽丝剥茧,查明一系列虚假诉讼事实,纠正虚假民事判决4件,4人因打“假官司”吃上了“真官司”,受到刑事处罚。

为早点追回借款

企业主引祸上身

打“假官司”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今晚九点半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王某和我是浙江老乡,2016年至今,我陆续借给他100多万元。为了早日拿回借款,在律师的授意下打了一个‘假官司’,不想竟弄巧成拙,落得如此下场。”2020年6月的一天,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追悔莫及。

事情要从2019年的一封举报信说起。2019年9月,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接到案外人举报称,大荣公司负责人张某与天顺公司负责人王某等人的模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和偷税漏税问题。新吴区检察院随即成立办案组,由该院副检察长华军负责牵头办理该案。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卷宗时,发现案中有几处细节颇为蹊跷: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一团和气,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调解达成过程异常顺利——既然如此,因何反目走上法庭?更奇怪的是,该案的关键证据《模具买卖购销合同》、提货单、对账单内容格式异常简单,甚至连产品型号、购买数量、发货日期、落款日期等内容都没有。

为查清这些问题,检察官当即对天顺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天顺公司不仅涉案多起,诉讼缠身,早已停业,而且公司地址竟与大荣公司位于同一厂区,其负责人王某原本就是大荣公司的股东。同时,税务机关也证实: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大荣公司未曾给天顺公司开具过发票,二者无实际业务往来。

掌握这一关键点后,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检察官推断这可能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假官司”。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天顺公司、王某涉诉十多起,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未执行到相关财产,多个执行案件不得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检察官判断,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可能性极大,随即将相关线索同步移送公安机关。

依托与公安机关会签的《关于建立虚假诉讼查处联动机制的意见》,新吴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共同介入该案,制定了详细的取证提纲和讯问提纲,全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相关涉案人员到案后承认,他们的确虚构了模具买卖纠纷,打了一个“假官司”。

原来,张某多次向王某讨要借款,王某都说自己没有钱,名下只有一套市值大约300万元的房产,其中尚欠银行200万元房贷,除非把房子查封拍卖,才有可能还点钱给张某。王某将自己的律师杜某介绍给了张某。杜某表示,这些借款组成太复杂,不如简单一点,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杜某出了个“点子”:由天顺公司和大荣公司签订虚假的模具买卖合同,再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杜某的“指导”下,2018年1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及天顺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并申请查封王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同年2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最终以王某偿还张某140万元调解结案。次年7月,张某及大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

深挖线索

检察官发现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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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王某与张某等人的虚构模具买卖虚假诉讼案过程中,检察官梳理排查了王某涉诉的所有案件,其中王某与邹某买卖玉玺纠纷案的调解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同样是一派祥和的调解过程,同样是疑点重重的买卖合同——案件诉讼费的缴纳人为杜某,联系电话为杜某电话,但杜某并非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且王某所谓从邹某处购买玉玺、黄花梨手串、天然天珠等,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但依照民间惯例,向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会出现订立书面合同后过段时间再起诉的情况。而最让检察官纳闷的是,邹某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上,提供了天顺公司一笔应收款30余万元的详细信息,包括付款方苏州某公司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邹某身为原告,不参与被告天顺公司的实际经营,她是如何获悉这些信息的呢?

此前已经知悉,天顺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公司和王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这笔33万元的执行款的去向成为检察官调查的重点。检察官发现,邹某在法院将这笔执行款划拨到账户后随即转出,于是对邹某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联系地址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地址的工作室主要业务为发放贷款和法律咨询。

据此可以判断,该案很可能是王某串通杜某、邹某通过虚构玉玺等买卖纠纷等进行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天顺公司应收款的方式,避免了付款方将应付款打至天顺公司的对公账户,从而被其他案件执行划扣的问题。事后,邹某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将剩余执行款返还给了王某,也印证了这一点。检察官随即将该条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天顺公司的对公账户被法院查封了,乙方苏州某公司一直没办法付款,我就找了律师杜某,希望他能想办法帮我把这笔钱弄出来。”到案后,王某的说辞证实了检察官的判断。根据他的供述,杜某找来邹某,在他的办公室里伪造了一份销售合同,由双方签字。实际上,所谓买卖玉玺、黄花梨手串、天然天珠等并未实际发生,仅仅是让王某“抱着玉玺拍了张照片”。2018年11月,邹某在杜某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王某和天顺公司,并成功拿到了执行款。依照约定,邹某扣除了相关费用后,将余款转给了王某。“此外,我还另外给了杜某近5万元现金以表感谢。”王某说。

检察官发现,在上述两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律师杜某发挥了关键作用,出谋划策,甘当“马前卒”,其本人也获利丰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收到杜某可能涉及多起疑似“套路贷”的线索,对其参与的全部案件进行了审查,从而发现了更多虚假诉讼线索。

聪明反被聪明误

实习律师自毁前程

打“假官司”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今晚九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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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无锡的陈女士到法院起诉称:她和华先生因为房屋买卖发生了纠纷。陈女士称这套房子价值200多万元,自己看过后十分中意,与房主华先生达成了买卖协议。然而,合同签完了,房款也支付给了对方,华先生却再三拖延不肯配合到相关机构办理房产过户事宜。陈女士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执行程序,房屋后被强制过户到陈女士名下。

事实真的如此吗?

新吴区检察院调查发现,陈女士与华先生其实是朋友关系。华先生由于资金周转所需,想出售名下的一套房屋,但他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不足3个月,不符合二手房屋出售要求;陈女士尽管愿意帮忙买下这套房屋,但她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也不符合交易条件。怎样才能规避限购、限售政策?经“高人”指点,双方伪造了交易过程,并通过诉讼调解,顺利完成了过户事宜,陈女士买到了心仪的房子,华先生解决了资金之忧,可谓一举两得。为此,华先生付给“高人”好处费10万元。

这个“高人”就是杜某。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杜某赤膊上阵,成为了案件的当事人。

2018年2月,杜某向法院起诉,称孙某甲、孙某乙向其购买玉佩等物品后违约,要求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0余万元,并申请保全孙某甲父母的一套房屋。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孙某甲、孙某乙等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事实上,这同样是一起虚假诉讼。

杜某,实习律师,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经审查,2017年至2019年,杜某伙同王某、张某、邹某等人,多次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杜某人到中年,多次参加司法考试,前不久终于通过司法考试,有了律师从业资格。这原本是一个励志故事,他却屡屡知法犯法,耍起了“小聪明”,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好前途毁于一旦。经检察机关起诉,2021年3月9日,因犯虚假诉讼罪,杜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老百姓深恶痛绝。”新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军介绍说,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服务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精神,该院成立了“新吴诚讼”办案团队,正着力打造虚假诉讼刑事打击、民事监督、警示教育、综合治理“四位一体”的检察产品。

目前,包括杜某案在内,该院办理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中,已经有4人吃上了“真官司”,其余情节较轻的当事人,也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多发态势,成为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由于虚假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实目的,因而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实践中看,虚假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定分止争,而是利用诉讼的方式,实现不法目的。有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规避公共管理政策,如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规避地方房屋限购、限售政策;有的虚假诉讼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逃避债务。如当某一主体涉诉较多且欠债较多时,往往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债务,利用法院强制执行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还有一些虚假诉讼,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虚构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实施相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07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是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力量。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大有作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 彭虎)

(检察日报 郝红梅 卢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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