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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7 17:35:57来源:法律常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 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806房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联系电话:0371-67889806 传真号码:0371-67889826

通讯地址: 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zzsfgj67889806@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局领导介绍及分工;

2.局重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房地产发展统计信息;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职能;

5.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

6.国家、省、市房地产法律、法规;

7.局颁布及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8.局系统干部任免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不予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zzfdc.gov.cn)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媒体。

其他依法建立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填写《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郑州房地产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布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7889907。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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