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22:18:0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吗?与聘用人员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律所与聘用人员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律所的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律师、实习律师或助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以上人员很少与律所产生纠纷,即便有纠纷通过律协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也解决了。律所也会聘请行政、人事、财务等辅助性的工作人员,与这些人员产生劳动争议,一样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理说不应该在用工管理上存在问题,但事实上由于绝大多数律所规模较小,管理松散,在用工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律所虽然能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未必就能做好。
案例来源
(2022)苏04民终1430号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王某入职某律师事务所工作,岗位为内勤。
2021年4月2日,律所负责人孙某与王某进行谈话,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孙某称:“我想叫你来,你应该有数我要和你说什么事,我和合伙人都商量过了,跟你的合作就到此为止。”王某称:“嗯,可以的哇。”孙某谈了王某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问题,同时提出补偿方案即由王某提出辞职,律所给予3个月工资的补偿,王某不同意,要求按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孙某随即让王某与新内勤交接工作。
4月6日至8日,王某仍到律所交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事宜。
4月7日,律所联系电脑公司上门破解了王某工作电脑开机密码并恢复了电脑数据,同日联系了开锁公司上门更换了房间门锁及保险柜锁。
4月8日,王某被移出某市律师管理群。同日,律所负责人在王某工作群表示,王某4月7日中午之后未上班,要求王某4月9日准时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王某答复,对律所表述不予认可,将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王某要求律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100元。
法院认为
王某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接受律所管理,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律所负责人于2021年4月2日与王某商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宜,双方并未对协商解除达成一致。律所负责人当场作出双方合作到此为止,并要求王某与新的内勤进行工作交接、不再拖延时间等意思表示。王某按要求进行了工作的交接。同时端午节假期后即在王某不知情情况下单方破解王某工作电脑,更换门锁,将王某移出相关工作群。
仲裁委结合律所负责人意思表示、要求王某交接工作及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等情形认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违法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又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00元,在律所处工作年限为8年1个月。故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