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2:25:19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6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蓝石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集资类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开展:集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范围的确定、集资类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投资人)的确定、集资类刑事案件犯罪数额的界定、集资类刑事案件的追赃与权利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持,时延安主任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背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蓝石律师事务所将针对热点经济犯罪案件,定期举办工作坊,做到三个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诉讼和实体相结合、不同领域但都和刑事法学相关的专家相结合。
本次研讨会中,众多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的大咖均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在发言中表示,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教义学中做出一个限缩,在前端、中端和后端做一个“改良手术”。在前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结合罪名设置的初衷,正本清源,回到存款这一领域中来。在中端,重点就是抓住非吸罪的四个特征,尤其是非法性这一本质特征。后端是刑事政策的出罪口,如果能同时满足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能够及时清退两个法定要件,可以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肖中华教授认为,非吸犯罪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对其限缩非常有必要。非吸案件已经从过去的互联网P2P向私募转变,未来还有可能扩展到信托。要在金融创新自由与管制之间寻找到相对合理、合适的平衡点。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表示,来自监管部门、政府以及投资人的多方合力,带来了集资类案件的扩大化处罚。王文华教授还指出,关于非法性、违法性判断,需要考虑解释的合法性,如果对刑法解释的结果是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它本身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晓亮教授指出从刑事政策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映了我们对民间投资活动究竟是堵还是疏,我们要培养百姓承担投资风险的意识,不能一恐慌就定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王硕针对“非法集资案件事实认定的几个实务问题”作了发言,非法集资案件发案量高并且逐年攀升。关于被告人范围确认,应重点惩处犯罪活动组织人、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做到惩处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吕晓华认为关于集资类案件被告人范围的确定,从实践中观察,参与人员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二是业务人员;三是非业务人员;四是合作第三方,包括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项目合作方等,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是后两类。
北京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迟爽针对辩护实务的关键和困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存在非法利用国家政策而滋生的犯罪现象,给法检以及辩护律师提出了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作了发言。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涉及财产返还与没收,以及返还顺序。出资人定义不同权利也会不同,在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是把不该分案的分案处理,把一些帮助犯作为主犯加以处理。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洁老师针对“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做了发言。王洁老师介绍了北京地区集资类犯罪的实际状况,认为安全的核心在于减少被害,而不在于案件数少,从被害情况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犯罪的严重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周耀结合办案中的问题作了发言,关于被告人范围,三类业务员要受到刑事处罚,一是累犯;二是熟悉非吸打击范围、业务好但是不当经理的;三是熟悉非吸资金链断裂规律,在资金链断裂前带领投资人去其他公司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王敏表示,一类罪名会产生很多疑问主要因为两方面原因,一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足够缜密和健全;二是在处理个案时查证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证据是否足够、充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刑飞龙作了 “非法集资之非法性的实践认证路径及其反思”的发言,从司法实务中典型案例出发,对 “非法性”证明面临的挑战,司法证明路径及“非法性”的判断标准作了介绍。
最后,北京蓝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何胜文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进行了会议总结。
何胜文主任表示,作为法律服务者,如何真正为做实务的人提供帮助,让法律服务参与人员生活过得更精彩是律所将来要更多思考和总结的事情。
时延安主任在总结中表示,本次会议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程序问题、两个罪基本的解释问题、刑事政策问题。今天的讨论非常成功,未来应该继续集中力量加大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可以把更多领域的专家请过来,例如金融领域,也许会反映出不同学科在价值追求和利益平衡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