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妇询问我,司法局要我们报律师的分级。
我告诉媳妇我做律师是没有级别的。即使有级别,咱们也是民办律师事务所,也不增加工资,也没有任何益处。
我通过与她的这段谈话 我就做出了反思:是不是应当对律师进行几个级别的划分?
我就将律师从各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如下的划分:
一、从律师法的标准进行划分。
可分为最低底线的划分。包括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律师。与达到最低标准以上的律师。达到了被处罚标准的律师是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律师,没有达到处罚程度的律师属于符合最低标准的律师。
律师法中那些要求,而没有处罚措施的属于倡导性、规范性的理想标准。
二、从律师协会规范的角度来看,也可分为底线标准与理想标准。
律师行业的规范标准,相比律师法的标准,更加细化。将一些不适合予以处罚的标准,做出了行业规范的处罚措施。那些达到行业处罚的标准是属于不符合行业底线的标准,那些倡导性的规范标准属于理想标准。
三、党员律师的标准适用于党组织内部的划分标准。
党员律师的在理论上是应当达到律师法中的理想标准与律师行业的理想标准的。
四、做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达到律师法中规定律师的理想标准、律师协会规定的理想标准。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党员律师要起到先锋队的作用,成为律师界的表率。
五、划分律师不同标准的作用是为了作为律师界评先选优的依据,鼓励律师行业按照党的要求、国家的要求去发展。
律师界的评先选优活动,出现了很多天大的笑话,一些犯罪分子被选为各类优秀律师。你看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的那个案件及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两个案件,牵连的行贿律师是不是涉及到犯罪行为,他们很多是所谓的先进律师。这就暴露出来评选先进律师的弊端。我认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是否是法制化的标准,而不是某部门的领导的标准。
律师法是最主要的标准,律师行业协会的标准也是主要标准的组成部分。均需要达到理想标准才可以成为优秀律师,达到处罚标准则一事否决。
b、授予单位应当尽职考察准备授予的对象。
c、公示监督程序,如果发现准备授予的对象不符合先进标准,则撤回准备授予程序。
d、授予先进的剥夺程序,被授予对象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现与授予的先进等荣誉称号严重不符后,应当启动荣誉称号的剥夺程序。
e、荣誉称号不能世袭的做法。
上年度被授予的荣誉称号,不等于今后永远是每年必有的荣誉称号。这样可以有利于促进律师事业的整体发展。
f、荣誉称号的评选标准一定要具有自己机构当然评选标准,不能受其他机关的左右,更不能作为政治工具来使用。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律师从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并且联系到评优标准的相关话题。所有的这一切均是为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律师事业不能完全政治化,政治化不能够反映律师的行业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