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2:45:10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一切均是围绕这个思路展开的。
律师代理案件思路也是考察律师方是否正确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重要依据。
律师代理案件的思路在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上诉答辩状及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接谈笔录、日常通讯记录当中。
我个人认为律师应当将代理案件思路集中体现在接谈案卷笔录当中为好。
在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基本上是律师所根据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提供的合同范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我认为这份合同是粗线条的,细化的事项在这份合同当中事没有提现的。正是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的粗线条,所以就会埋下双方发生纠纷的祸根。并且起草合同的一方也是考察律师一方,这份合同总体方面是对律师方是有利的。是不是存在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的问题?
我觉得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应当充分协商的合同才能够比较公平公正。我觉得委托代理合同细化的部分应当集中体现在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接谈笔录。这份笔录,即能体现客户对于案情的叙述,证据的出示,客户的诉讼请求;也能够体现律师对于客户的答复,更能够体现律师的办理案件的思路;也能够证明律师与客户之间是否真正达到委托代理协议的合意。
如果仅从代理合同的角度来看律师与客户之间之间已经达成委托代理的合意。有的一些合同在本质方面双方根本尚没有达成合意;只不过是委托人的误解而已。如果是从合同是否成立的角度来考察,有些合同是不成立的;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考察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我觉得律师与客户之间之间的接谈笔录应当由双方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补充。
律师在准备形成法律文书之前,应当将自己代理案件的思路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取得客户的认可以后再形成法律文书,这个沟通最好是通过接谈笔录来完成,这样做也可以固定证据,防止今后与客户发生纠纷。有些时候律师的出发观点是善意的,可是这些善意的行为,是不符合客户的要求的。客户的诉讼行为要考虑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并不是简单法律意义上的胜诉与败诉那么简单,有的时候败诉也可能更符合客户的真实意图,有的时候让渡一部分权益可能更会取得最佳效果。除非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可以独立于被告人之外,也应当最大限度符合刑事被告人的意图。
如果律师不能与客户当面形成书面接谈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短信记录也可以相当于接谈笔录,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