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0:20:15来源:法律常识
继承纠纷,是在处理家事问题中经常遇见的一种案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在大力普法之下,大家对遗嘱公证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可。在遗嘱设立时,越来越多的人去公证或见证,以此来避免后续的纠纷。
但是,遗嘱公证真的是一劳永逸的吗?
在遗嘱公证后,继承发生时,遗嘱继承人拿着公证遗嘱真的可以一帆风顺地进行遗产所有权的变更吗?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各种形式的遗嘱必须具备的内容和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合法形式,因为在公证机构的主导下完成,因此不必担心该遗嘱因缺乏法定必备要件而无效。
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公证遗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且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仅仅拿着公证遗嘱去相关部门要求对房屋进行过户的,并不能证明该公证遗嘱是最后的唯一遗嘱。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遗嘱继承人向相关部门证明该公证遗嘱是最后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提交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认可来证明该遗嘱的效力(部分地区已经逐渐明确该种方式的可行性)。但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复杂性,更多地区在办理房屋过户中,相关部门通常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
此处的公证材料并非指公证遗嘱,而是继承公证。
因此,在当下更多地区,在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当需要办理遗产中的房屋过户时,还需要另外办理继承公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以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遗嘱并非万无一失,还需要搭配继承公证使用,才可更加省心地实现遗产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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