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3:31:48来源:法律常识
面对医院下达胰腺恶性肿瘤的诊断,她除了意志坚强外别无选择,然而庆幸的是她最终“死而复生”。
这名女子叫陶菲(化名),今年44岁,家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县城。
她告诉记者,2021年1月的一天,她突然感到腹部隐隐约约有些疼痛,刚开始以为是胃病,便到化州市一家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称她是胃窦炎,遂给她开了些胃药服用。
过了一段时间,她发现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疼痛加剧。
她便再次来到该医院检查,医生给她做CT后称,她胰腺可能有问题,需要做手术,遭她拒绝。
2021年3月18日,她来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检查,医生诊断她是“胰腺囊肿”,称需要做“腹腔镜下胰体尾肿瘤根治性切除+脾切除术”。
同年3月22日,她被推进手术室,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做了该手术,手术很顺利也很成功,术后医生给她抗感染、抑制胰酶等处理。
她称,当初医生给她做微创手术时,曾在她体内取出标本,于同年3月23日送去做活检,打算进一步诊断她的病情。
2021年3月29日下午3:53,陶菲的活检结果出来了。
她的一份病理(组合)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报告显示,检查结论为(胰腺尾部、脾)胰腺中分化导管腺癌,浸润周围脂肪组织,并浸润脉管及神经,胰腺切缘未见癌,胰腺周围淋巴结未见癌(0/3),脾未见明显异常。
她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盖有“茂名市人民医院病案室”印章的出院记录显示,她在该院住了15天院,于同年4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显示的是“胰腺恶性肿瘤”。
出院时医生叮嘱她说,“两周至1个月后返院行化疗治疗。”
然而,直到此时,她对自己的病情浑然不知,“后来才得知家人一直在瞒着我,担心影响我的心情。”
4月21日,她根据医生的叮嘱来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做化疗,当天的入院诊断是“胰腺恶性肿瘤(术后综合治疗)”,化疗后她次日出院,医生再次叮嘱她说,“21天后返院化疗。”
她说,直到这次回到该医院化疗,看到护士打的那种针,她才得知自己的病情,“面对这样的结果,那段时间我确实郁闷得很,整天十分难受,两个多月时间里我一下子瘦了大约20斤,但除了坚强之外,我别无选择。”
一些亲朋获知情况后,都来关心她看望她,“有人安慰我说,还是到省城医院去复查一下,看看最终结果吧。”
她称,面对医院的患癌诊断,尽管难受,但她最终还是接受了亲朋的劝告,“其实我对自己的身体还是挺有信心的。”
她对记者介绍称,在她的坚决要求下,当初的那份活检标本,被送到了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查。
2021年5月6日,该院关于陶菲的一份病理会诊意见报告书称,(胰尾及脾手术组织)根据送检胰腺组织病变形态及辅助检查结果,囊性病变符合粘液性囊性肿瘤伴高级别异型增生,未除外伴有局灶性浸润性腺癌,建议她密切随访观察。同时称,送检胰腺组织呈萎缩性炎改变,送检淋巴结3枚均未见癌(0/3),送检脾组织未见明显异常。
陶菲说,这份报告单是寄给她的,医生解释称她未确定患癌。“看到这个结果非常高兴,压在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但尽管如此,我还是感到有些不踏实,抽空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检查,医生说不能确定系癌症。”
“我拿着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这份检查结果,来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找到当时给我做手术的那名医生和管床医生。”陶菲称,“他俩看了后都说我不用再做化疗了。”
此后的2022年3月1日,陶菲来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该院的一份检验报告单显示,她系“胰腺囊肿”。
与此同时,该院的一份MR诊断报告单也称,陶菲系“胰腺囊肿术后改变,较前相仿,未见明显残留或复发征象;脾脏缺如同前,考虑术后改变。”
陶菲所言是否属实?
记者拨通了茂名市人民医院肿瘤科的电话,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称,陶菲是该医院肝胆外科的病人,具体情况他们不清楚。肝胆外科一名女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这件事。”然后挂断了电话。
记者多次拨打该院办公室电话,打算进一步求证采访,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陶菲提供的一份该医院给她的答复称,在对她的整个诊疗过程中,该院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同时回复她说,胰腺粘液性囊性肿瘤是一种比较罕见的肿瘤,该院病理意见与上级医院病理同属胰腺粘液性囊性肿瘤的恶性组,大家对该病例癌是否浸润存在不同意见,由于该肿瘤是罕见病,以及该病例存在不典型性及不确定性,对这种罕见及不典型的病例不同病理医师会有不一样的意见,“如果患方仍有异议,可到市医调委、市卫健局申请鉴定或向法院起诉。”
此事令陶菲感到有些不安的是,茂名市人民医院给她的那份“胰腺恶性肿瘤”的出院诊断究竟正确与否,“这关系到后期治疗问题,如果诊断正确,我需要他们继续化疗。”
而更令她不解的是,该院相关医生看了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那份报告单后,为何给她拔管称不再化疗了呢?
在未收到茂名市人民医院满意答复后,她向茂名市卫健局投诉,希望能收到书面答复。
后来,茂名市卫健局给她的书面回复称,她在茂名市人民医院化疗后到外院就诊,“外院病理会诊意见与茂名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存在差异,引发医疗纠纷。”
该回复提醒她说,医疗纠纷可通过医调委等途径解决,但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相关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医患双方可根据这些途径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纠纷。”
“如果你认为茂名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对你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建议你落实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责任,我局将在职责范围内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陶菲不满意这样的回复,认为对方避重就轻,没有把问题说到实质上,她认为自己被茂名市人民医院误诊了,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希望对方赔礼道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事到底是不是误诊,定性如何?
对此,记者致电茂名市卫健局,拟作进一步求证采访,工作人员获知记者身份后称,需要经相关领导同意才能接受采访。
8月23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茂名市医调委一名调解员,她称茂名市人民医院的病理诊断欠谨慎,专家分析意见是医方承担31%至40%的责任。
这位调解员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陶菲向他们医调委申请调解,他们遂从广州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然后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至于共有多少名专家,这些专家来自哪些单位,她不清楚。
她说,专家分析认为,医方术中提取病理,冰冻情况下的病理不够准确,医院病理科在难以确诊的情况下,未及时请求上级医院会诊,故欠谨慎。“根据患者自身的因素,同时考虑到医方的病理诊断欠谨慎,导致她做了一次化疗,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遂确定医方应承担这样的责任。”
她说,他们的调解仅作为医患双方的一个参考,如果其中一方不认可,可申请行政调解等途径解决。
言及此事是否系误诊时,该调解员称,专家意见中没有提到“误诊”一事,但患方一直认为是误诊。“当时我们曾告诉过她,如果对这份调解不服,希望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这两个鉴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李海蛟律师介绍称,患者陶菲如果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海蛟律师说,医疗纠纷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合法和平等性等原则,常见的调解方式有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等。
他介绍称,《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六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只要是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医疗侵权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在考虑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华商报泾渭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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