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3:35:19来源:法律常识
1995年,北京的李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妻子吴燕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二子。吴燕名下有一套房屋,2003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项目启动后,吴燕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最终,吴燕一家共获得四套安置回迁房,其中两套登记在李双名下,另外两套登记在两个儿子名下。
2006年2月6日,吴燕不幸患病。为了支付高昂的治疗费,李双将其名下一套回迁房卖给周永茂。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回迁房转让协议》,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25万,买卖双方不得违约,若发生违约情形,则房屋升值所带来的收益由违约方承担。
其中特别约定:房屋性质为回迁房,交易时李双暂未取得房屋的不动产证明。其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产权纠纷,一旦取得产权证,需要通知周永茂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周永茂按照约定向李双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双则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了周永茂。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周永茂将房屋装修一新,此后一直居住于此。
如今,李双已经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明,但始终不配合周永茂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虽说周永茂已经在此居住了十五年,但没过户房子终究不能算是自己的。他多次催促李双,均被李双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双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的薛珊律师听完周永茂的介绍后,帮助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涉案《回迁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双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面对法官的威严提问,李双说出了拒绝的理由。他认为,这套房子是回迁安置房,涉及两个儿子的指标。当初着急卖房是为了给妻子治病,没来得及和两个儿子商量,现在儿子不同意卖,他也不想卖了。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双与周永茂签订的《回迁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况且,李双已将房子卖给周永茂15年之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此期间,李双始终未对出售一事提出异议,亦说明其是自愿卖房,应当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涉案《回迁房转让协议》有效,李双应当在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协助周永茂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