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5:30:08来源:法律常识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必须及时开展的工作有哪些?
有些律师同仁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时候,只是简单去阅卷、会见,以为没什么事那么急;其实,即使阅卷、会见,也没那么简单,里面的门道,不少工作需要在这个阶段去做,免得错过时机,影响后续的辩护工作,也影响到当事人和合法权益。有些工作,错过了就补不回来了。
审查起诉阶段,有哪些工作是辩护律师必做的呢?
一、会见。会见是个技术活。有的人把会见当做传话,这种活,只要有本律师执业证,谁都可以去做。但真要介入辩护,就不是这样了。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前面就已经经历过侦查阶段了。那么,辩护律师的会见,如果前一阶段没受委托,肯定要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前面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有,该律师是否参与后面的辩护工作;案件什么时候进入审查起诉,是否有退补?几次了?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都讯问了什么问题,当事人如何作答?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情形,有何线索和材料,或者证据?该固定的要及时固定,该调取的要及时调取。
二、阅卷。阅卷要确保全面、详尽,没有遗漏。案卷的每一张纸都不要漏掉,每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都要拷贝。有可能会遭到拒绝,要想好对策。
三、对于不可逆转的程序违法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官在这个阶段不完全是“对手”,在案件决定起诉以前,检察官还是“程序判官”,可以成为辩护律师的“同盟军”。要让他们发挥法律监督者的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穷尽一切努力。
四、如果是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一定要充分给当事人释明法律,要让当事人明明白白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的规定,程序的规定,让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认罪与否。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是自己干的也要认,这种情况实践中确实发生过。
五、关于立功的问题,尤其是通过揭发检举取得立功的情况,尤其要跟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尤其是不实揭发及诬告的法律后果。有的重罪的当事人以为检举揭发他人能保住自己的脑袋。其实不然。向办案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手下所犯罪行的,不属于检举揭发,不会获得轻刑处理。如实交代同案人的犯罪情节的,也不构成立功。
六、辩护律师发现案件超期羁押的,应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七、辩护律师发现当事人无羁押必要性的,应向检察机关提交《无羁押必要性的律师意见审查申请书》。
八、逮捕后,辩护律师发现有必要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九、辩护律师发现取保候审的机会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十、有的案件很有可能会“实报实销”,即关多久判多久,如果辩护律师采取了上面六至九项中的行动,当事人就可以少一些关押,多一些自由。
当然,辩护律师在什么时候,该及时采取什么行动,因案而异,要是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及时、高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在“规定”时间内打出“规定动作”,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就不会错过重要的辩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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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将于近期推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规定动作”》讲座,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