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7:47:50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香港和内地联系的日益紧密,港人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的数量随之增多,此外,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然而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此时国内的相关部门有必要了解该居民在香港的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等有关单位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数据,财务状况等等。
香港文书公证/香港公司公证/香港律师公证/香港公司主体认证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文书须由司法机关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公证文书: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企业法人公证:
香港公司、企业文书公证、CEPA证明书、商业或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合资投资。
个人事务公证:
授权书、委托书、收养、继承遗产、赠与、亲属来港、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
香港文书公证流程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法院与司法机关《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律师公证范围
香港律师公证;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香港公证文件证明书: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司法机关转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