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2:45:56来源:法律常识
在企业之间的买卖行为中,经常出现卖方交货后买方不支付货款行为。虽然此类事件在法律上并不属于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有时由于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没有支付凭证、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同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其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很多当事人会选择聘用法律顾问来专门处理相关事务。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向家具公司送办公座椅,被告B作为家具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一直负责与A联系沟通。2017年1月23日,经双方对账,家具公司尚欠A货款79912元。至今家具公司、被告B未给付货款,因此A起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家具公司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与A之间并未签订过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欠付A货款的情况。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A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A确系按照B的指示供应了座椅,B称系其个人与A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与家具公司无关,家具公司亦称与本案无关,但B系家具公司股东,亦认可其实际经营家具公司,且A供应的座椅本身也在家具公司经营范围内,B的转账中也有过备注家具公司转账,A认为系与家具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B、家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B向A明示,系B个人向A采购座椅,此种情况下,A认为B代表家具公司向A采购货物,构成职务代表,具有依据,故对B、家具公司的该项意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A与家具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2017年11月23日,A向B发送货物清单,并陈述尚欠货款金额,B并未提出异议,此后A向B催要货款,B亦未对该次对账提出异议,故A主张家具公司按照该对账金额给付尚欠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足。
B认为于2017年12月31日给付A15000元,A不予认可,B亦未提供转账凭证,故对B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A自认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5万元款项已抵扣支票款项,除上述5万元付款外,B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12月31日后还有其他付款。故对于A主张尚欠货款7991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A主张自2017年11月23日起算,但该次对账时,A称“月底结一下”,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故法院依法将起算时间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家具公司、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A货款799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浩云小结】
本案当事人A在案件胜诉后,便开始聘请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长期法律顾问服务,A表示,由于此前在商业贸易中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行业行为规范性,导致在与B公司的买卖过程中未签订合同,这也给后来的维权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在未来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希望能够有专业律师参与其中,及时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规避。
在此,浩云律师也提醒大家。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看似简单,但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因此在买卖行为发生之前就应当及时做好风险预判,并按照正规流程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