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4:47:11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早年因为一些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很多人很早被拆掉房子,并且一直没有该有的赔偿和说法,甚至连是哪个部门来强拆的都不知道。那么面对这样的“陈年旧案”,还有救济的可能吗?律师明确的告诉你,可以的!本文就以这样的一起案例为您解析,多年前被拆掉的房屋如何获得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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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袁冲 王金龙律师团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常某是山西省某市居民,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在该房屋居住近40年。2013年9月16日,有20多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常某的住房,将常某带离后强制拆除了常某的住房,并使其家庭财产尽毁。事发后,常某多次联系当地征收部门,但对方却一直推诿。后常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他找了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在律师的协助下,他通过起诉确认了当地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然后对当地区政府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其同等面积房屋、临建补偿费、屋内物品损失、强拆六年的过渡费和银行利息损失。判决基本确保了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对于房屋损失,本案常某的房屋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其在房屋内居住了四十年之久,且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其房屋被强拆的赔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鉴于六年间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对常某房屋损失的赔偿,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常某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
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行政机关在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对当事人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当事人对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其仅能提供房屋强拆前后现场照片及物品损失清单,但也属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损失的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常某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应在常某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另外,本案征收单位在强拆常某房屋后,六年内既不与常某协商解决问题,也未对常某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的书面决定。为了体现对这种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常某财产损失的六年银行利息损失。
一、如果房屋可能被强拆,被征收人要及时收集相应证据,如征收公告、房屋状况和屋内物品状况(拍视频记录),并保存好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等关键证据。
二、如果房屋已被强拆,要及时报警明确强拆主体,同时也对房屋强拆后的状况进行拍照、视频取证。
三、及时维权,切记不可错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因承租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律师维权获赔350万
山东济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且因断水断电导致袁先生经营的酒店面临各种损失,故委托王金龙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最终顺利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各项损失总额共计350万左右)
2.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坚持维权最终获满意补偿
湖南湘潭苏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坚持维权,甚至在被下达强制执行后依然不放弃,申请检查建议、提出控告、申请质询,最终获得有力谈判筹码,顺利签订协议取得满意补偿。
3.不服《违建处罚决定书》,律师介入起诉撤销
湖南湘潭张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律师团队起诉撤销,将案件主动权掌握在手,两个诉讼首次庭审后,征拆办立即找到委托人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最终顺利签订协议。
4.收到《限期拆除》后被强拆,律师助力搜集证据起诉撤销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赁集体土地修建厂房,且有各项合法手续,却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起诉撤销后,依然遭遇强拆,律师助力指导,提前主动搜集证据,庭审后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满意补偿。
5.国土局《责令书》被撤销后上诉,据理力争维持原判
四川乐山国土局派出国土资源所对聂女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律师起诉后撤销《责令书》,国土局不服判决,上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被强拆找律师起诉,获赔强拆损失64万余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