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8:30:54来源:法律常识
范卫欠赵山40万块钱,起诉到法院后赵山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对方在执行阶段要求和解,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还款日是2020年10月30日一次性归还欠款。然后还款日到了以后,范卫依旧没有还款意向,而且又以各种借口连续拖了半年,这种情况下赵山怎么办?
赵山想要要回40万欠款,这里可以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大家如果也遇到了这种无赖,建议收藏了!
如果签订和解执行协议或者和解书后,欠债人依旧不履行和解执行协议,那么可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即若对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在方法一中,不难看出因为没有违约成本,所以被执行人可以任意违约,这使得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力大大降低,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
对此,最高法院还颁发了相关规定,即当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时候,申请执行人除了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外,还可选择另行起诉,此时就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负担比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更重的义务。
总结下来:若欠债人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债主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也可以享有另行起诉的权利。具体到实践中,债主可以权衡一下哪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而选择哪种!但两种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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