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律师会不会找原告,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能不能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呢

时间:2023-01-08 20:03:05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能不能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文 尹宗尧律师


众所周知,只有原告才能在其发起的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只有抗辩的份,除非提出反诉。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能不能提出诉讼请求呢?

答案是肯定的。

离婚案件,首先解决的双方的身份问题,在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下,顺路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有人说,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这上述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呢?

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

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提出的请求,还是被告提出的请求,均是解决夫妻双方,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上述请求,根本不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反诉,具体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这里被告要注意提出请求的时限,是在答辩状中或者庭审的答辩意见中,过期不候的。

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单单只会处理原告要求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也要积极地去查找夫妻共同财产,及时向法院提出分割请求,时间点是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否则,被告只能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另行起诉,劳神费力。

三、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有时候,恶人先告状。在离婚案件中,那些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其当然不会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去向对方赔偿,此时,假如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可以在答辩中要求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无须另行诉讼。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争取一次将问题全部解决特别重要。因为,感情没了,尽量减少见面的次数。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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