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20:52:44来源:法律常识
小安律师:曾就职于公安系统,办案千件。公众号同名。
2022年5月中旬,接到当事人家属求助:当事人在海南省东方市一工地干活过程中摔伤,导致多处受伤,伤势较重。当事人系在包工头手下干活,未与包工头以及其他主体签订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340元每天(其中,上班九个小时工资为280元,每天均加班两个小时得60元),至事发时,当事人在工地工作总计不足一个月,还未领取工资。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20万一笔勾销,而包工头一方、项目总承包方称:这个伤评不了残,以前比这么严重的最后也才赔偿五万,让走法律程序。从分歧看,难以协调解决。
5月25日,出发海南,晚上抵达三亚凤凰机场,次日一早动车赶往东方市。在东方市东方临港产业园一工地,见到肤色黝黑、身材健硕,事发一个半月左手依旧肿胀的当事人。
为了确定案件办理思路,与当事人老宋以及工友进一步细聊,得知:
1.关于合同。之前是签过一个文件,但手里并没有,说到底就是没有合同。
2.关于承包主体。项目总包方为国企中建四局,从项目的标识即可获得,中间有劳务公司参与,至于劳务公司与包工头、与总包方之间具体是何种关系,并不清楚,需进一步工作。
3.关于包工头情况。当事人称系经人介绍到包工头手下负责泥工工作,包工头有两个人,只知道姓名和电话,其他不详。
鉴此,因包工头不在事发工地,准备联系包工头之一罗某,目的有二:一是表明律师已介入,以解决事情的态度提出方案,而不要想蒙骗过关。二是了解包工头和总包公司、劳务公司的关系,如有可能获取相关主体间签订的合同、以及包工头的信息,为后期维权奠定基础。
经电话联系,不知是假装无知还是真无知,包工头还是那句话,以前比这么严重的才赔了五万(关于当事人的伤情,医院诊断1.左手伸肌腱多发性不全断裂;2.左尺骨茎突骨折;3.左腕三角骨及豆状骨骨折4.左手小鱼际多发性断裂;5.左尺神经腕背支不全断裂。保守估计工伤九级,按此计算,工伤待遇总计接近25万),要求提供相关主体间合同又是推脱,让到总包方中建四局处找,关于包工头的个人信息(当时考虑若工伤认定走不通,走民事侵权的时候需包工头的个人信息),先是说要提供律师证才给,提供后还是不配合。
到中建四局项目部问询,得到的答复,相关合同只有找包工头,问到了劳务公司的名字,中建四局将劳务承包给劳务公司,这一点和一位工友之前陈述相印证,最起码仲裁的主体已有一定把握。
最让人震惊的是,居然信誓旦旦称,当事人所受伤定不了残,而实际上,甭说按照工伤评残标准,即便按照普通侵权评残标准,定残也绝对没问题。当即果断反击,得此结论的依据在何处,结果对方哑口无言。
更关键的是,整个过程完全就是局外人之观感。而实际上,依据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规定,如果工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总包、甚至建设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出乎意料:对于中字头的国企职工,这等工作水平与敬业态度。还好的是,这位职工还是给包工头打一个电话,大概意思就是要找合同什么的明天联系包工头,作罢。
之前的想法是,若对方给出一定条件,态度诚恳的话,那么协商解决是首要选择,作出一定让步没问题。但随着事态发展,对方并无协商解决的态度,准备于5.27尝试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就开始搜集能获得证据:
1.考勤表(在没有书面资料的情况下,考勤表十分重要);
2.生活费发放记录(受伤后,包工头向当事人银行卡转账一千元);
3.证人证言;
4.工服照片;
5.工作现场照片;
5月27日一早,奔着人社局而去。工伤认定科只有一位比较年轻的小姑娘在,态度十分客气,将情况和资料看了之后,又汇报了领导,答复鉴于并无劳动合同,要先行进行用工主体责任认定。
于是,抓紧起草仲裁申请书,并编制证据目录、汇总证据。
【提示:虽有规定总包承担连带责任,但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只能列一个,而不能将总包和分包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故将总包列为第三人,仲裁请求要表述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某日至某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递交材料后,东方之行第一次完成,等候开庭通知。回程当日,因考虑到并无包工头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文本,特分别联系劳务公司劳资专员、包工头,目的是获取两者之间的关系,以补充证据。劳务公司一方称系分包关系,包工头邓某则称系挂靠劳务公司。有意思的是,包工头邓某一方面说干工地二十年,这种事情处理多了,依旧称之前在崖城着一个,才赔偿六万就解决,看来是真不懂。电话里我问能否发赔偿单子看看,口头答应但最终并未兑现。【若的确是草草赔偿六万了事,这种情形是可以反悔,走工伤索赔程序,因为已经严重不公平】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