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2:51:0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丁星源律师
近日实习面试考核,考官对我提交的十起刑事案件颇感惊讶,实习律师竟然只做刑事案件?
在考官诧异的眼神中,我不由得重新在脑海中回忆起我的指导老师,也是我的硕导——行江博士。
行江老师任兼职律师从书斋走向法庭尚不足十年,但是办理了十起无罪案件,也获得了“十佳律师”的荣誉称号。
这“双十记录”,既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铭身以载的荣耀,更记录的是他投身法律、勤勉于学、兢业于事的双十年。
行江老师自2001年武汉大学本科毕业始,到200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毕业,2007年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毕业,毕业后进入安徽大学法学院任教。
2014年开始任兼职律师,在实务中探索学术的创新天地,在学术中破解实务的疑云迷障,夺取十起无罪案件硕果。
说起无罪案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的刑事案件无罪率很低。
根据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五点七。
但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无罪案件很少,而是做无罪裁判的影响因素太多。
无罪案件,包括广义的无罪和狭义的无罪。
狭义的无罪,是指真正的无罪,包括法院认定的无罪、检察院认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以及公安机关的撤案。
广义的无罪,考虑到目前有一些真正无罪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而按照相对不起诉认定,即指构成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故此种案件也可以称为无罪案件。
接下来简要介绍行江老师办理的十起无罪案件。
01王某某强奸无罪案
王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历经20年,十分曲折:
2000年10月1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0年11月6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0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000年12月28日被逮捕。
2001年7月2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于同年7月24日释放。
2004年6月10日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并起诉。
2004年10月1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0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4)许中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
2005年5月16日许昌中院驳回其申诉。
2007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院指令许昌中院再审。
2007年10月29日,许昌市中院于作出(2007)许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院的二审裁定和鄢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
2008年6月26日河南省高院指令许昌中院再审。
2008年11月14日,许昌中院再次维持判决。
王某某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2009年5月3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王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1月6日,最高院指令安徽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行江老师受省法援指派,担任王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2018年5月16日安徽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7)皖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一、二审及两次再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02马某某挪用公款无罪案
一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皖132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挪用公款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上诉人马某某不服,上诉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江律师介入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
2019年8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HK公司与县医院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杨某1向马某某送钱物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上述款物,为HK公司在医药业务方面提供关照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予以评价。
但认定上诉人马某某收受上述款物与其决定将县医院1000万元借给HK公司的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因认定马某某谋取个人利益的证据不足,故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综上,原判认定马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03汪某敲诈勒索无罪案
2020年10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0403刑初453号:
汪某,系安徽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公诉机关认为,汪某伙同他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汪某敲诈勒索未遂315500元,既遂14500元,均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被告人汪某也没有帮助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即使认定汪某的行为对程和的敲诈勒索具有帮助作用,也要充分考虑该作用的大小,完全可以认定汪伟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法院认为:汪某主观上不具有与他人和共同敲诈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虽然汪某去过现场二次,但在现场未实施暴力或语言威胁等行为。因此汪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对被告人汪某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04广东某单位、侯某某等多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撤案
2009年,广东某国有房产公司和一民营公司在淮南拍买一土地,但拍卖金由其他单位垫付。两公司在淮南成立共同控股的公司。此后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民营企业无力支付,就从广东国有公司借款,后者同意借款。
此后广东省国资委发现广东国有房产公司违规出借款项,要求后者整改。于是广东国有房产公司负责人和民营企业负责人决定出卖淮南公司的股权。
2010年淮南当地一公司同意收购股权。
2016年相关部门刑事立案。
2018年2月26日合肥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日以[2O21]21号撤诉2021年3月17日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皖0103刑初87号,准许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05尹某某诈骗罪撤案
2019年9月,尹某某经朋友圈网友介绍兼职,在朋友圈中发布上级客服发布包含有欺骗性质的图片。须拉满15个人才能成为实习客服,拿基本工资。
2020年2月份,本案被公安部反电诈中心平台反馈到绍兴市某区公安分局,尹某某4月份被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9月以来,发送虚假刷单宣传的方式在网上招募会员,骗取15笔的刷单保证金人民币8千余元。
辩护律师过向尹某某多次沟通,充分了解了案情后,首先确定的辩护方向是本案尹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12人15笔转款中还有自己的近亲属并且是多次的转账,拉满15人次只是为了凑数升级客服拿基本工资,之后并没有再拉到会员。
其中有7笔垫付和7笔退还的情形,涉及的金额应当扣除,扣除后达不到指控犯罪的标准。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的12人中,有自己的亲姐姐以及表弟等关系非常熟的人,根据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得到谅解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并且在今年2月份疫情期间并没有发布任何信息
办理期间,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2020年8月中旬,承办警官并未采纳辩护人的撤案辩护意见,将案件已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并与承办人沟通,通过再次的深入沟通,检察官逐渐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检察院还是通知了侦查机关撤销了该案
06 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2016年2月份, 张某以合肥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YS望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总包合同。在建设过程中劳务负责人张某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发工人工资。2018年3月到2019年1月共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合计3982278元。张某提出YS望和公司没有给其工程款,自己就没有能力发放下工资的抗辩理由。经YS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并向张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于2019年2月3日17时前支付所拖欠全部工资3982278元.张某不按照指令书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导致数十名农民工到县信访局上访讨薪。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3日移送案件至公安局,于2019年2月3日立案侦查,当天张某被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3月6日张某被取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此案件按照相对不起诉处理。
07李某某强制猥亵不起诉案
2017年10月7日行为人李某某在火车上猥亵她人,被铁路公安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刑事拘留14天后行为人被取保候审。之后律师、行为人家属与被害人积极协商,最终达成刑事和解,行为人给予被害人补偿,被害人制作刑事谅解书。2018年5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铁路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最终此案按照相对不起诉处理。
08段某某三人妨害公务相对不起诉案
2018年5月18日行为人徐某1携自己的母亲段某某驾驶一辆拉西瓜的货车途经高速公路金寨路收费站,因为是否要收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发生争执,后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
民警出警后,双方发生冲突。当民警试图将段某某、徐某带离现场时,再次发生冲突,并有一定的肢体接触。徐某2到现场后,阻止民警带走徐某1及段某某。
三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刑事立案,徐某1被取保,徐某2和段某某被刑事拘留。
行江老师和同事介入本案后,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徐某2在侦查阶段被取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最后本案三名被告人都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09王某某强奸罪撤案
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或12日通过交友软件上的恋爱群认识,通过网上注册显示当事人李某某已满18周岁。见面当晚,李某某并没有告诉王某某的自己的真实年龄,且其穿着打扮远不像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019年6月16日再次相约见面时,被害人仍然没有告诉王某某的自己的真实年龄,双方当晚在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妈妈通过手机查到王某某的手机号码,在与王某某通电话时,才告知王某某李某某的真实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此后被害人母亲报案。
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此案件在批捕阶段,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提交辩护意见,最后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取保后一年后撤案。
10颜某某串通投标不起诉案
颜某某是一建筑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6月,在安徽某某学院学生宿舍内外墙及卫生间翻新项目招标过程中,颜某某应她人的要求,提供自己公司的资质,并通过本人及公司银行账户流转投标保证金,帮助芜湖市某公司陪标,最终某公司以395余万元中标该项目,颜某某获利一千元。
公安立案后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人沟通,行为人得以取保。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搜集了大量类案不起诉案例。
2021年4月19日 三山检察院作出经开检刑不诉[2021]19号,对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