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5:07:33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取得相应的股权,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相关的,那么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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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洪燕英律师解答: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如下:
1、提起诉讼的股东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洪燕英律师解析: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资格,但这并不等于股东在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对于股东代位权的行使,法律上设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的股东,在起诉之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机关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为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置条件有三种:
一、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明确拒绝股东提出的起诉的请求;
二、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虽未明确拒绝起诉,但是自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仍然未起诉;
三、虽不具备前面两种情况,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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