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6:02: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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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想
不能让两个孙子在他们家
我怕儿子绝后
我想把我两个孙子带回来”
2017年11月9日凌晨4:05,长深高速南京溧水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仓栅式货车毫无预兆地撞上前方一辆重型货车,由于撞击过于猛烈,现场大量碎片飞出,仓栅式货车内的两人当场死亡。
夫妻遗体分开安葬
仓栅式货车的驾驶者是沈刚,江苏省宿迁市人,车内同行者是他的妻子李青,事发之时,两人正往浙江运送一车活鸭。
警方经过认定,认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沈刚,在这起事故中需承担主要责任,前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车祸发生后,沈家和李家伤心不已,但在协商善后事宜时,双方却因沈刚上门女婿的身份,在遗体安葬方面爆发了巨大矛盾。
李青的父亲李学林认为,沈刚作为自己的上门女婿,应该和女儿李青一起葬入李家祖坟,沈刚的父亲沈习坤则坚称,自己从未同意儿子给人当上门女婿,儿子和儿媳的遗体应该安葬在男方这边。
两家互不退让矛盾越闹越大,最后,沈家提出一个折中方案,将沈刚和李青的骨灰分别下葬。
李家刚开始无法接受这一提议,但在沈习坤和妻子李素华的坚持下,沈李两家只得将两夫妻遗体分开,各自安葬自己的孩子。
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法庭
料理完后事后,两家开始着手赔偿问题,虽然之前两家争得不可开交,2018年1月,两家还是聘请了同一个代理律师,将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的车主、司机,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各索赔44万余元。
2018年3月,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并案审理,经过审理,法院判定李家获得440215元的赔偿,沈家获得447791.1元的赔偿。
两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提起上诉,事情告一段落,沈刚夫妇留下的两个孩子李梓桐(化名)、李思楠(化名),也继续留在李家,在李学林和徐伏兰的照顾下茁壮成长,沈李两家生活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然而5个月后,2018年8月,沈习坤夫妇突然一纸诉状将李学林和徐伏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将李梓桐、李思楠归自己抚养。
2018年10月,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两家争夺孩子监护权
承办法官黄丛梅经了解发现,沈习坤夫妇之所以将亲家告上法庭,是因为儿子儿媳去世后,沈习坤每次跟孩子打电话,李学林都不让孩子接,李家还拒绝他们看望孩子。
庭审中,沈习坤先提出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李学林拒绝后,沈习坤又提出只给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
沈刚和李青的遗体已被分开安葬,如今沈习坤还想将俩孩子分开抚养,李学林无法接受,他觉得沈习坤夫妇跟他们争孩子只是噱头,他们的真实目的是分经费。
因为两家各获赔的4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了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这就是说,谁取得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谁就获得了孩子那部分赔偿款的支配权。
在李学林看来,俩孩子从出生就跟他们生活在一起,早已培养出了深厚的感情,沈刚和李青去世后,祖孙间更有相依为命的感觉。
李学林还向记者展示了孙女李梓桐因学习成绩优异获得的各种奖状,他觉得无论从生活环境还是从孩子本身的意愿来看,俩孩子在李家生活对两人的成长更具好处。
并且,李学林表示,他们也从未阻止过沈习坤夫妇看望孩子,甚至在沈刚、李青去世后的那个春节,他们还主动将两个孩子送去沈家住了两天。沈家在这时来争孩子的抚养权,明显是冲着抚养费来的。
6岁的李思楠也告诉记者,他更喜欢和李学林和徐伏兰生活在一起,爷爷奶奶争自己的监护权是为了钱。
孙子的话令李素华伤心不已,她认为是李家故意灌输给孩子这样的思想,她和丈夫争孩子的抚养权是为了不让沈刚绝后,儿子拿命换来的死亡赔偿金他们一分都不会动,全部留给孙子孙女。
法官调解下两家各做出让步
到这一步,细心的承办法官黄丛梅察觉到,这起案件已经不是表面上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之争,而是两家人在斗气,因为在原被告发生争议之前,两家人的关系一直很好。
黄丛梅觉得,简单的判决并不能解决此案件所涉及的夫妻合葬、监护权、赔偿款等问题,当务之急,是修复沈李两家的关系。
于是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黄丛梅当庭组织了调解。
经过法官的劝说,李学林率先做出表态,答应等李青的三周年忌日期满后,他会将女儿葬到男方那边,跟沈刚合葬在一起。
看到李学林答应将儿媳迁入自家祖坟,沈习坤也做出了让步,同意让孙子、孙女继续留在李家生活,他们不再争孩子的监护权。
普法时间
Q1:车祸当中,一对夫妻身亡了,那么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将会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呢?
A1:受害人,他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索赔,这个索赔项目当中就包括死亡赔偿金。他这个未成年的孩子的话,有一个叫做未成年的抚养费,还有一个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三项的话,应该是这两个孩子都可以拿到的。
Q2:那在父母双亡之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该由谁来担任呢?
A2:根据我们《民法总则》的27条规定,就是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话,那么就按照顺序来进行,给他列监护人。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这边没有的话,就是看成年的兄姐。如果连这个也没有的话,那就看他所住的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有人愿意担任,然后经过他们签字,可以。如果连这个都没有的话,比如说流动人口,那这样的话,最后的兜底监护人就是我们的民政部门。
Q3: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是监护人,享有同样的权利,那在具体处理的时候,会根据什么原则来判孩子跟谁一起生活?
A3:根据我们的《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那么指定监护的最高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指定。它的把握标准,原则是不应该修改或者变动孩子的既有生活环境。只有在一种情形之下,就是说他外公外婆现在在监护,然后他们的监护职责担任不当,这样的话我们才要去改变他这个环境。第二点的话,因为孩子已经上了幼儿园,或者上了小学,他一定程度上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况之下,也要询问一下他们这个意愿作为一个参考。那么本案当中的话,应该是让他的外公外婆来对孩子进行监护比较合理。
愿世间亲情不为利生
望天下熙熙皆为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