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8:03:50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对离婚案件出具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般不能再就调解事项起诉、上诉,所以对于调解一定要慎重。
案情简介:齐某与曹某原本是夫妻,2019年曹某生育一子齐某1,但齐某一直怀疑孩子齐某甲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在2020年向法院诉讼离婚,要求曹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赔偿齐某1的抚养费。随后2020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齐某表示放弃损害赔偿以及抚养费的请求。2021年齐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双方主张:齐某要求曹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因为曹某在婚内长期与他人共同生活,因被欺骗误认为齐某1是自己的孩子,将齐某1户口登记在自己名下。曹某声称自己并未与他人同居,拒绝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齐某以齐某1非为其与曹某之婚生子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在双方离婚诉讼中齐某已经以同样的理由提出过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且齐某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故齐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嘉泽律师认为:法院的调解协议内容一定要慎重予以确认,因为针对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基本不能推翻。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再进行审判,而且中国的调解程序贯彻整个诉讼过程,只要法院判决没下,就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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