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官司不找律师,民间借贷起诉遗产继承人

时间:2023-01-09 08:19:53来源:法律常识




骨肉至亲的叔侄,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成为共同被告,直到叔叔拿着判决书将价值百万元的土地登记到自己名下,侄女才意识到,本该由她继承的遗产却被叔叔全部占有。侄女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起借贷纠纷牵出百万元遗产继承之争







一起借贷纠纷牵出百万元遗产继承之争

姚雯/漫画

  委托律师出庭

  官司“胜诉”

  事情从一张借条说起。

  2005年,家住甘肃省酒泉市的杨甲向吴某借款8万元,后经核算本息后,杨甲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承诺2009年底还清。杨甲离异前与前妻育有一女甜甜。2011年1月,杨甲突发疾病去世。因女儿甜甜尚在读书,家人商议将杨甲遗留的建材厂由杨乙(杨甲之弟)经营管理,但财产所有权人仍然是杨甲。

  2018年7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甜甜和杨乙偿还借款10万元。当时甜甜已在上海工作,她委托酒泉当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开庭时,甜甜委托的律师辩称,甜甜虽然是杨甲之女,但并没有继承遗产,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杨乙则称:“我虽不是杨甲的法定继承人,但杨甲名下的建材厂是我们兄弟二人共同投资的,我愿意替哥哥杨甲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甲已身故,其生前债务应用其遗产偿还,甜甜作为杨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庭审中表示已放弃对杨甲遗产的继承,故不再承担偿还责任。杨乙认可其已接管杨甲经营的企业及财产,故杨甲名下的建材厂由杨乙继承,杨乙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遂判令杨乙在所继承的杨甲遗产范围内向吴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律师电话告知甜甜官司“胜诉了”。吴某、杨乙、甜甜均未提起上诉。

  遗产继承权被剥夺

  讨要说法

  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杨乙偿还了10万元借款后,立即前往当地不动产服务中心,依据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书和10万元案件款缴纳收据,申请对建材厂名下的9852.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

  2019年3月,不动产服务中心依据上述判决书和收据,将建材厂的土地变更登记在杨乙名下。于是,杨乙合法占有了这块价值几百万元的土地。

  2020年1月,甜甜从亲戚处听闻父亲杨甲的建材厂被注销了,急忙查询才知道建材厂的土地也已被变更登记在了叔叔杨乙名下,变更的依据就是那份律师告知她“胜诉了”的民事判决书。

  甜甜赶忙从律师处找到了判决书,逐字逐句地反复阅读了好几遍,发现判决书第6页有这样的表述——杨甲的女儿甜甜明确表示放弃对杨甲遗产的继承。正是这句话,悄无声息地剥夺了甜甜的遗产继承权。

  “我只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没有授权律师表示自己放弃对父亲杨甲遗产的继承。”甜甜说,收到判决书后,她多次联系叔叔杨乙,想要了解事情的原委,但都被杨乙以工作太忙为借口拒绝了。无奈之下,甜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案件已过上诉期,她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甜甜彻底绝望了。

  申请检察监督

  真相浮现

  半年后,甜甜向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材料。

  “我只是说我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并没有说我要放弃继承遗产呀!”听完甜甜的陈述,办案检察官详细查看了判决书内容,很快找到了问题症结。原来,当年甜甜委托的代理律师看到判决结果中没有判令甜甜承担还款责任,便告知甜甜胜诉了,但并没有注意到判决书中所载明的“甜甜明确表示放弃对杨甲遗产的继承”这句话。这一“疏忽”不仅损害了甜甜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案件错过了上诉期。当甜甜申请再审时,法院认为不上诉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因此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找到问题症结后,肃州区检察院向酒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受理此案后,酒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赵丽娟详细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甜甜与委托代理律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范围只限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依据法律规定,一般代理仅涉及程序权利,特别代理才包括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等实体权利,且特别代理必须以“书面+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也就是说,甜甜委托的代理律师无权代甜甜处分遗产继承的实体权利。

  虽然从程序上已经确定了原审判决有误,案件已达到了抗诉标准,但办案检察官认为如果就案办案,并不能解决吴某、甜甜和杨乙之间的矛盾。甜甜的继承权和吴某的债权同等重要,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有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查明杨甲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现状,才能在再审法庭上客观呈现案件事实,推动再审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于是,在精心制定监督预案后,办案检察官前往不动产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案涉土地的变更登记情况和维权救济途径,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询问,劝告杨乙不要自行处分土地,以免矛盾升级。通过不懈努力,检察官彻底查清了甜甜、杨乙和吴某之间交织的矛盾纠纷,也稳定了三方的对立情绪。

  通过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查明,建材厂系杨甲个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杨甲生前曾向吴某等多人借款数十万元。杨甲去世后,甜甜因身在外地不便经营建材厂,便和叔叔杨乙于2014年达成遗产继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继承建材厂,并确定了各自继承的份额。而原审判决以甜甜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甜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意见,就认定甜甜放弃了遗产继承,导致价值几百万元的土地被杨乙一人占有。

  依法提出抗诉

  再审改判

  2021年1月,酒泉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甜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事实错误、损害了甜甜的遗产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首先,甜甜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处分遗产继承权利。甜甜授权代理律师的委托事项是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书没有写明具体委托权限,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般代理,不涉及承认、放弃等实体权利,证明甜甜的继承事务不在该案授权委托事项范围之内。

  其次,原审案卷中没有甜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诉讼中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并签名。甜甜自始至终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审案卷中也没有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或者放弃继承的笔录。

  再次,原审诉讼前,甜甜已经继承了建材厂。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杨甲于2011年1月20日去世,此时继承开始,甜甜与杨乙多次协商建材厂处理事宜,并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商定各自继承50%的份额,该协议证明甜甜已经继承了建材厂。

  2021年5月,酒泉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该案。2021年7月,原审法院再审开庭,酒泉市检察院指派办案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依法宣读了民事抗诉书,发表了法律监督意见。

  今年初,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甜甜在原审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处分遗产继承权利,甜甜亦没有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根据甜甜和杨乙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判令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吴某、杨乙和甜甜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甜甜依据抗诉书和再审判决,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了土地变更登记,恢复了建材厂的土地使用证,打算和叔叔杨乙商议共同出售土地。她激动地对办案检察官说:“感谢检察院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检察官说法

  “特别授权”应以“书面+列举”方式明确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实施代理行为,并且使得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权限。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委托代理权又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实体权利,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该条法律规定中的三个“必须”是刚性要件,即特别授权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当以“书面+列举”的方式明确。本案中,甜甜因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为一审诉讼代理人,表明委托事项仅为该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涉及遗产继承;委托权限中虽有相关字眼,但没有列明代为承认诉讼请求等内容。故律师即使发表了关于继承事务的答辩意见,该行为也超越了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属于无权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第34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的人要在笔录中签名。该条法律规定中的“应当”和“要”亦是刚性要件,即放弃继承必须以本人书面签名形式表示。本案的证据材料中,没有甜甜签字表示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凭空认定甜甜放弃继承,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和法院再审改判,不仅保护了甜甜的遗产继承权和吴某的债权,同时避免了甜甜为保护遗产继承权可能提起的行政诉讼,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来源:检察日报 南茂林 王媛君 赵丽娟 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 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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