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精通劳动法律师,浅谈劳动法律师的价值和意义

时间:2023-01-09 10:40:29来源:法律常识

浅谈劳动法律师的价值

文 | 邱学艺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其实,在本文开题之前,笔者一直想写一篇与劳动法律有关的文章,但是因为时间等问题,一直未能如愿。之前已经想好拟书写文章的方向,将拟书写文章命名为“论劳动法律的部分规定与适用存在的现实困惑”,并且已经书写了很多内容,但是,由于笔者对劳动法律的各方面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暂时水平有限,最终还是果断地选择了放弃。一番困惑之后,经过认真思考,认为书写本文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是笔者的心愿,所以,在出差的路上提笔写下本文,因此,本文可能会显得相对粗糙,望读者见谅并批评指正。


为什么要谈劳动法?为什么要谈劳动法律师?


律师界应该普遍存在这种感受,什么感受呢?那就是大多数律师接触和承办的案件大多数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非诉业务等。普通民事纠纷里又以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家事等纠纷等为主,大多数律师对劳动争议纠纷接触不多甚至没有接触。对于刑事案件接触或者办理较多的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涉及劳动方面的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大多数律师并未涉足。据笔者所知,很多律师提起劳动争议纠纷是摇头的,没有兴趣的或者没有自信的。

作为贵州的一名律师,笔者发现,在我们身边真正分专业的律师很少,真正完全将专业分作只做劳动案件的律师更是少之又少。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与我省的法律服务市场现状是密切相关的。我省是全国欠发达省份,经济的发展远远比不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沿海或者一线发达城市,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也远远不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发达城市,可能与其他二线城市都不能相提并论。我省律师遇到的案件种类相对单一,涉及劳动领域的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少。并且,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程序相对繁杂,涉及的人数多,标的小,劳动者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差,能够收到的律师服务报酬相对较少,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劳动争议案件。既然如此,做劳动法律师有前途吗?做劳动法律师有价值吗?这是笔者本文重点分享的问题。

笔者认为做劳动法律师不但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是有前途的。在我国,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其数量都是庞大的,因此,无论是广大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师的需求都是迫切的,但是,正如笔者前面所述,在我国尤其在笔者身处的家乡,真正静下心来完全全身心研究劳动法的律师数量是屈指可数的,如此一来,迫切的需求与紧缺的律师现状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和矛盾,这样,劳动法律师的春天也就来了,价值也就具有展现的机会了。相比之下,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对比,劳动法律师的竞争也就没有普通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律师那么激励了。

近年来,国家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为了完善劳动立法,厘清劳资关系,规范劳动法律服务,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立法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更多数量的制定并实施了很多与劳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审理劳动、工伤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解释,这些都足以证明国家对劳动法律制定、运用、修正的重视,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劳动法律师的价值和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律师,但我们也是一名劳动者,经常会适用到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劳动法律规定,如果不是真正潜心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律的很多规定我们与其说不熟悉还不如说直接不知道。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做过很多劳动法领域的案件,对于劳动法案件的法律规定、接案、办理、流程等具有一定的了解。平心而论,对于劳动法,笔者还谈不上研究,但是对劳动法领域,笔者一直充满了兴趣并处于不断学习的冲刺状态。鉴于笔者还是一名执业时间较短的律师,知道劳动法律师的可贵,但是,为了解决生存和当下的发展问题,目前并不敢放下其他领域的案子完全只做劳动领域案件,不敢只做一名纯粹的完全的劳动法律师,因此,对劳动法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原本不敢在此妄谈,但是又想通过本文分享一下自己的感受,所以写下本文,浅谈自己的感受,有班门弄斧之嫌,但是,还是鼓起勇气写了,因此,大家能看到本文便是对笔者的赏识和鼓励了。

笔者在几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过,之前,因为做的劳动案件在某某律师事务所办案数量里算较多的,其他律师可能因为认为劳动法没有前途或者对劳动法不感兴趣对劳动法没有相应学习和研究,甚至部分律师对劳动法可能处于一种抵触状态,故而对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定几乎一无所知,这样一来,当事人上门的第一句话便是去找一下“邱律师”。另外,也有部分劳动者因为听他人介绍和评价专门上门来找笔者咨询或者办理劳动案件,因为工作较忙,笔者很多时候不在律所办公室,其他律师帮助笔者进行接待,部分劳动者宁可苦等也不愿意接受其他律师的接待,这样的情况是存在过的。据笔者了解,部分律所大佬对劳动法不太熟悉,但是因为资深或者其他原因顾问单位很多,很多顾问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的顾问单位对劳动法的需求很多,为了解决顾问单位的问题,部分律所大佬会选择与对劳动法具有一定学习和研究的律师进行合作。由此可知,劳动法独具很多律师不知晓的魅力和价值。

事实上劳动法领域很容易发生纠纷,容易发生纠纷的根源很多,第一是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特别混乱;第二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容易混淆;第三是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第四是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用工的随意性;第五是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第六是劳动者受伤后不知道如何处理,等等,不再一一列举。纠纷发生后,如果没有专业律师介入,劳动者几乎处于完全不知所措的状态,容易导致劳动者误认为办案部门不作为,对他们进行推诿等误会,其实不然。没有进行过专业研究的律师同样存在要么直接不敢接受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委托帮助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现象,要么接受委托后会感到完全不知如何入手的尴尬状态。

俗话说,术业有专攻,哪行哪业都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笔者的认为进行学术或者专业研究就像驱车进入大城市一样,我们宁愿选择大家都喜欢走的比较拥堵的路呢,还是选择大多数人不喜欢走但是通行较快的道路呢?笔者决定选择后者。传统的民刑等专业研究的律师、学者比较多,已经在民刑等领域或者成就的人也比较多,作为后生,我们再去研究可能很难获得新的成就,也很难在这些领域成为知名律师,相反,劳动法领域研究的人相对较少,已经研究出的具有卓著成就的人员也不多,并且又是国家重视的,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急需的紧缺的领域,我们为什么不深入这样的相对空白的领域去深入研究,去成为别人不能而我们能别人不会而我们会的律师呢?为什么不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呢?这样,真正到那个时候,我们也就可以十分深入的对劳动法进行阐述了,但是,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对于劳动法的研究,也就是活到老学到老的事了,笔者希望自己能抓住劳动法领域的机会,通过不断努力成为一名真正的的劳动法律师,最终获得其不可估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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