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1:12:1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发展,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逐渐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家政服务一方面减轻了家务压力,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因保姆等家政人员人身损害事故导致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例不断增多,是雇主聘用家政人员时心怀疑虑。
本文探讨家政用工的主要纠纷及法律规则及雇主应对
曾女士受杨某雇佣,为其打扫家务卫生,二者之间形成法律意思上的雇佣关系,且曾女士在提供劳务时间,在劳动场所在,从事雇主指定劳务范畴内,不慎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曾女士可向杨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这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劳务者是在劳务工作中受伤乃至身亡的,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如果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保姆在打扫卫生时,不小心将窗台上的玻璃瓶跌落窗外,砸伤楼下玩耍的小孩。小孩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民法典》的该条规定,该事例中,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保姆在打扫卫生时系不小心,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也不能向保姆追偿。如果有证据表明保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保姆追偿。
【法律焦点】保姆是否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家政服务公司或雇主是否负有支付家政人员劳务费的义务。
【对策】雇主在与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签署三方家政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寻求权利救济途径,避免各方诉累。家政服务人员一方面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亦应遵守一般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在未全面、适当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雇主可据此不付或少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家政服务模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应由雇主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义务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某家政服务中心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应如实提供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对介绍的人员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该审核义务不仅包括是否存在传染性疾病,还应对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心理素质、有无治安处罚或犯罪记录等进行基本审核。该案中,家政服务中心未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对雇主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市场从业主体应首先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同时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上岗资质、从业条件等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审查,该审查不仅含身体疾病的审查,还应包括合理限度内的精神状况、心理素质、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等方面的审查,以满足家政服务的需要。
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损害雇主物品或其他财产的,应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家政服务行业领域的用工模式可归纳总结为两大类,一是员工式用工,二是中介式用工。
员工式用工指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家政服务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将家政服务人员安排至雇主家,从事相应的家政服务,并对后续家政服务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在此种用工方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系家政服务公司的雇员,其提供家政服务系职务行为,此时产生的纠纷由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依据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如家政服务人员相关权利受到损害则可能构成工伤或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中介式用工指家政服务公司作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居间人,三方共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公司仅收取中介费用,提供居间服务,而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系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工资由雇主直接发放,工作内容由雇主安排,家政服务对应的权利义务均由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和履行,违约责任的认定也应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一旦家政服务人员有侵权行为,雇主也应向家政服务人员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服务公司不需要为家政服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应选择正规家政机构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用工形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该审查不仅含身体疾病的审查,还应包括合理限度内的精神状况、心理素质、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等方面的审查,以满足家政服务的需要。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购买雇主责任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对保姆的赔偿责任,雇主在保险限额内实现了风险规避。意外伤害险一定程度上降低和分散雇主的风险,能否通过意外责任险赔付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目前司法意见并不一致,视不同法院意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