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2:30:3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真实案例演绎:
案例一:张三被抓,张三的妻子(李四)在看守所门口通过中介推荐了一位律师进行会见,会见后,该名律师告知李四已经将家书内容转达,结果一沟通案件情况,诸多信息残缺不全,未能解答疑惑。
案例二:张三被抓,有朋友说可以找关系,现在不要请律师,请律师会影响找关系,这位朋友承诺说“找关系30天就可以出来,打点关系需要20万元”,于是张三家属给了钱,37天过去了,张三的家属却等来了检察院的逮捕结果。
案例三:张三被抓,张三的近亲属听信他人的意见,说类似的诈骗案件,朋友亲戚的小舅子李某某37天就出来了,时间到了就会通知你们家属接人了。家属于是按耐住焦躁的心情,等了足足38天,还是没等到张三出来的消息。
现实中,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本文就不一一赘述。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短短的一行字,蕴含的信息却是无限的。
刑事会见就如医生“望、闻、问、切”四种诊断疾病的方法。只有懂得问、懂得判断案件的基本信息以及关键信息才能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如果仅是传话筒、复读机,传传话、带带话、聊聊天,没能发现案件的“症结所在”或者“顽疾所在”,那么就会延误37天黄金救援时间,错过第一个有利的辩护时间。
下文以会见前、会见过程中及会见后的办案实践为例,简述有效、专业会见的基本流程,以供各位有需要的读者参考。
第一、会见前,通过外围渠道了解案件的有关信息,提前草拟好会见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会见的效率。以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诈骗案为例:“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为什么最后没有承接下来?出现哪些客观因素?能否提供有关案件线索或者证据?合作的资金或者借贷的资金,流向何处?”这部分案件信息,家属一般都能略知一二,甚少一无所知,因此,与案外的亲朋好友能提供案件基本信息,也能让刑事会见提前搭建案情框架。
所以说,没有充分准备的会见,会见的效率以及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会见前的充分准备以及充分沟通,将为接下来的刑事辩护提供信息保障。
第二、会见过程中,通过对于案件基本内容的了解以及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涉及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或罪重的重要信息。以非法集资案为例:“你刚才说公司有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你是从哪个渠道得知的?你能否确认授权销售支付结算终端设备授权属实?若存在该授权资料,从哪里或者什么方式可以调取?”通过上述询问以及沟通,获得出罪的重要信息,以此确定销售支付结算终端设备是合法或非法。
又比如养老诈骗案:“你们以某某老师的身份推销产品,有没有承诺有治病效果?这些产品是通过什么方式采购的?产品来源于何处?对于客户要退款、退货,你们有无提供售后服务?”该问题主要针对是否虚构或者隐瞒身份,其次有无承诺有治疗效果针对的是有无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最后,有无提供售后服务针对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会见过程中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涉及罪名的不同,所询问内容将存在较大差异,事前对该类型案件的研究及熟悉程度,也是提高有效会见的基础。
第三、会见后,结合了解的案件信息,再与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层面沟通案件情况,是查漏补缺以及调整辩护思路的过程。因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从刑事立案之日起,掌握较多的案件信息,比如涉案的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八大刑事证据种类,而这些信息都掌握在侦查机关手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直接掌握,而与办案机关保持有效的沟通,能及时获得第一手资讯,对于前期的刑事辩护不可或缺。
司法实践中,与办案机关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印证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罪名及案件内容是否完整,哪些内容真实、可信,哪些内容证据存疑,哪些证据可以印证哪些事实,哪些证据无法印证哪些事实等等。对于这些内容的分析以及判断的结果准确与否,与刑辩律师的专业程度密不可分。
至此,我们回头再看看文章开篇例举的三种真实改编案例:以花钱找关系,相信37天内能把人“捞出来”的;以律师传话为重点,其他环节不需要律师跟进,坐等37天能取保候审的;以类似案件参考,别人都是37天出来的,直接干等结果的......这三种类型的案例具有代表性,每一年都在演绎,有的人惊喜,有的人惊吓,有的人被骗几十万、上百万而懊悔不已。
诚然,有些案件涉案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委托律师或者不委托律师,37天内都能取保候审。然而,问题就出在作为普通老百姓,家属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涉案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更无法预知其可能面临十几年的牢狱之灾。倘若盲目听信旁人所说,找关系捞人而不相信法律,不排除落入钱财两空的不利境地。亦或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仅是会见一次,然后坐等37天的“好结果”,则可能失去第一次最佳的辩护机会。
有效的会见是“对症下药”的第一步,而第一步与刑事辩护领域专业息息相关;约见办案机关是“对症下药”的第二步,也是有效辩护的深化阶段;最后,撰写的法律意见书是第三步,结合罪名以及案件情况“对症下药”,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治疗阶段。在本文即将收笔之际,笔者总结以上有效辩护的三步曲,以供读者共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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